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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安报道:民间学者再度呼吁新闻立法、民间办报

时间:2008-10-01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民间学者再度呼吁新闻立法、民间办报 

   三鹿毒奶粉肆虐中华大地,受害患儿高达五万多人,面对如此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惨烈人祸,中宣部仍然隐瞒真相,包括奥运会期间发生的食品质量问题也被中宣部故意瞒报,导致更多无辜者受害。

   据接近北京相关监管部门及宣传部门的人士介绍,8月奥运会期间就有一些奥运会赞助商提供其生产的水饺等食品出现”污染问题”,被奥运会拒之门外,但这个消息一直被封锁。

   目前,北京一些学者再度提出推进新闻立法,反对新闻封锁。新编辑出版的西南联合大学校友内部通讯转载北京民间政治学者陈子明先生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文章,陈先生呼吁恢复1989年中断的新闻立法,提出新闻立法应当明确”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也可由自然人进行”,即恢复民间办报。

   中共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制定非常具体的新闻立法计划,彭真和万里担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期间,已经实施这一立法计划,具体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前人民日报社长胡绩伟主持推动,1985年7月15日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一稿,1988年4月修改后整理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草案第三稿。此外,国务院的新闻出版署成立后,于1988年1月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上海市委宣传部于1988年2月也成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小组”。胡绩伟主持拟定的新闻法草案,尽管受到”左派头子”胡乔木等人的牵制,还是基本上体现了保障新闻自由的指导思想。该草案第一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和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得到保护,不受侵犯。”第七条:”公民、社会团体具有通过媒介对政府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务,以及这些事务涉及的个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的权利。”第八条:”除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包括:”报道和评论社会生活的各种事件。新闻媒介独立负责批评危害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而不需经过新闻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所采写的新闻首先须传送其所属的新闻机关,而不受阻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最值得一提的是,该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特别写上”也可由自然人进行”。

   自1983年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的许多代表和委员多次提出制订新闻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提案,得到了当时主持中央工作的胡耀邦、赵紫阳的重视,但由于发生1989年六四事件,新闻立法中断,至今已近二十年,民间、学者呼吁应该到了恢复立法的时候了,尤其是当今毒奶粉肆虐中华之时。

中国信息中心记者 锡安报道

──《观察》首发
Thursday, September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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