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忘记密码

@ 冯正虎:聘请最高法院申诉代理人的启事

时间:2008-12-30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聘请最高法院申诉代理人的启事
 
冯正虎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不服地方高级法院裁决的申诉场所不在立案庭所在地,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由于地方法院的司法不作为、徇私枉法,已使全国的大小案件都按程序走到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在民众的心里中国讲道理的法院只有一家。但是,绝大部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会自己再审的,一则没有人力,二则有损最高人民法院的颜面,大多数简单明了的冤假错案本来不该升级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会把这些案件压回地方法院再审,迫使地方法院承担司法公正的责任,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就会被来自全国各地、数以千计的申诉案压垮。
 
   但是,对一个外地的上海市民来说,走向北京的最高法院申诉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很艰难的,这是一条耗时费钱拼体力的道路,仅靠单个人的智慧与力量是不够的。邮寄申诉状一去无回、石沉大海。非要人盯人,才有一点申诉的感觉,这是人治社会的遗风。我也有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申诉的经历,一个初次申诉的刑事案挂在显示屏上排列第一,但整整一周没有被呼号,我没有钱没有时间再等下去,再呼我的时候,我已离开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规矩:每个月每个申诉案仅呼号一次,也就是接待一次。第一次接待是收申诉状及其证据资料,询问一下。以后的接待更简单,一个照面,催办一下。不来催办,谁还能记起,更谈不上有再审立案的机会。每个月要上北京一次,而且每个月也不知哪一天等到法官的呼号,这样就要天天住在北京申诉。如果每个申诉人都天天住在北京,那么北京上访的人数就会增加百倍,对申诉人所在地的上海政府也构成很大担心与压力。而且,申诉人也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
 
   为了减少申诉的成本、使去北京上访的人数次数减少,可以通过维权互助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先用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申诉状,然后再亲自去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并催办。俗话称,“双挂号”。依据现行的民事、行政、刑事的诉讼法,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申诉是处于诉讼的再审程序,是公民的诉讼行为。提交申诉状、催办等诉讼的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北京律师代理,或者其他公民代理。诉讼的前期工作比较简单,聘请其他申诉人作为申诉的公民诉讼代理人,成本低、效果好,申诉人之间的互相代理可以节约每个申诉人的申诉成本与时间,当事人不去北京,当事人的申诉案照样由申诉代理人天天等候与催办。北京律师会帮助上海申诉人的前期诉讼工作,如果案件一旦再审开庭,这些诉讼的业务也就归属于北京律师。申诉代理人在北京的合法诉讼活动应当受到中国法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保护,而且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也应当履行为上海市民服务的工作职责,为在京合法诉讼的上海市民提供帮助与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有一句名言: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现在地方法院不讲道理,我们就去最高人民法院讲道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这个层次,一般当事人不精通法律,也至少初通法律。所以,当事人都会依法申诉,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行事。(1)提交的申诉状及证据材料统一编排并打印在A4规格的纸上,并将判决书、裁定书、地方高院的申诉驳回通知书打字为文本文件后复制于光盘或优盘内。如果为了节约成本,也可以将申诉状的文本文件及证据材料扫描成的图像文件一起复制于光盘或优盘内,避免以后再次重复编制。(2)打印三套申诉材料:一套邮送最高法院立案庭,一套提交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一套送申诉代理人备用。(3)预先填写一张《来访人登记表》,届时由申诉代理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照样代写。(4)签发一张申诉代理的委托书。(5)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没有什么事,就是催办。诉讼行为与一般的上访行为不同,不需要冲动与激进的行为,需要冷静、理智、韧劲、守法精神,依法迫使法官纠正冤假错案。
 
   我也是申诉人,已有三个案件升级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台阶。但是,我没有整年累月的时间可以泡在北京,也没有富裕的钱耗在申诉上,每年最多可以去北京二次,每次也只是一周时间,还要会见一些北京的朋友。其实,再审立案的前期工作除了写一份言之有理、有法律依据的申诉状之外,就是拼体力烧钱的催办与等待。所以,我也需要维权互助,聘请提交申诉资料、催办的申诉代理人,互相帮助,互相免费,节约申诉成本。我要求申诉代理人的资格:1. 严格遵守法律,有敬业精神;2. 每年可以去北京二次,每次保证有一周时间在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坐等;3. 有北京上访经历的上海市民,而且有能力做其他上海市民的申诉代理人。欢迎志同道合者来函来电联系,互助共进,早日平反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
 
2008年11月23日上海仁和苑
0

发表评论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