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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上访须经领导同意?公民权利非第二十二条军规

时间:2008-08-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访须经领导同意?公民权利非第二十二条军规

 王琳  

   群众有上访的权利,但上访却必须经过领导同意。这不是与虎谋皮吗?当权利无法监督权力,权利的沦陷其实是一种必然

   在海勒的小说中,“第二十二条军规”看似丝丝入扣,却又自相矛盾。根据“军规”,凡疯子可以停飞回国。  
   
   尤索林装疯卖傻想溜之大吉,丹尼卡医生却告诉他,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军规同时又规定,想停飞回国,必须自己提出申请,而—旦有人提出这个要求,那就证明他没有疯,因为“面临真正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对自身安全表示关注,乃头脑理性括动的结果”。

   比照中国的法治现实,我们会感慨其实生活本身比文学作品更幽默。比如见之于7月24日《济南日报》消息:因单位职工要向上级部门反映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事打印工作的赵晓玲,打印了一份由全体职工联名写给县委、县政府的信,未曾想却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记者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赵晓玲的案由居然是:“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打印职工上访材料,致使定边县运管所工作秩序更加混乱,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我并不太赞成上访制度,它让司法所应有的确定性和最终性荡然无存。但对于我们这个在皇权社会里浸淫了上千年的古老国度,司法公信不彰,裁断也很难定纷止争。上访一定程度上疏导了因行政不当和司法不公所带来的民怨。从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颁行这一事实来看,国家对信访制度是高度肯定的。否则,用不着费心为它建规立制,还大力宣传了。

   如果将上访视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监督权和控告权的一部分,那么,国家机关所应践行的,就是如何保障这种公民权利的实现,而不是相反。问题在于,《国务院信访条例》出自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道德自觉,是典型的行政立法而非公民立法。当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而又没有一个有效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机制,那么,任何公民权利其实时时都可能处在危险之中。行政强权随时可以自立规矩,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使。我们可以期待国务院推出一部良法,却不能期待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这般自觉自爱。

   于是乎,群众有上访的权利,但上访却必须经过领导同意。这不是与虎谋皮吗?是的,这就是现实中的“第二十二条军规”。这条军规无处不在,像梦魇般使人无法摆脱。以至于细化到赵晓玲当然有打印的权利,但赵晓玲却没有“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打印”的权利。这在事实上证明,公民的权利已经高度依附于“领导”,而不是法律规定了,你就有了;法律上保障了,权利就获得保障了。

   赵晓玲一案的实质当然不仅仅是违法行政。从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关系来看,绝对的权力与无力的权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权利无法监督权力,权利的沦陷其实是一种必然。

 

2008年7月27日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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