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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50问答)

时间:2011-06-2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50问答)

(2011—2012)

第1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第2问、在农村的选民都有权利同时竞选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吗?
第3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第4问、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和(或)乡人大代表,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第5问、临近选民名单公布日,有哪些重要的事要做? 
第6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的选举信息怎么办?
第7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
第8问、争当选民小组组长的意义?
第9问、遭遇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时怎么办?
第10问、人户分离的选民怎样竞选? 
第11问、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关注什么? 
第12问、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第13问、怎样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第14问、选民参与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
第15问、退休的职工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第16问、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第17问、为什么说竞选者在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争取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越好?
第18问、法律对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第19问、选民名单和代表候选人名单可否在法定日前公布? 
第20问、选民对公布的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谁申诉?
第21问、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怎么办?
第22问、关注选区内各选民小组对候选人讨论、协商会议的意义在哪里?
第23问、如果某一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多于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差额数,但又在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内,如何确定候选人数?
第24问、正式代表候选人该如何确定?
第25问、同一选区内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
第26问、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怎么办?
第27问、独立候选人的名字没上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还能竞选吗?
第28问、独立候选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
第29问、投票日前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第30问、选举大会的投票选举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第31问、投票站的投票选举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第32问、流动投票箱的投票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第33问、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不设秘密写票处行不行?
第34问、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35问、选举时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36问、什么是重新投票?什么情况下应对代表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 
第37问、什么是再次投票?
第38问、什么是另行选举? 
第39问、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有一选民受委托投了40张票,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第40问、第二轮(也称另行)选举时,非候选人得票数比候选人得票数多,谁应当选?
第41问、独立候选人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第42问、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怎么办?
第43问、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合法当选的代表可否由选举委员会宣布不具备代表素质?
第44问、直接选举时,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及需要照顾的党外人士、妇女等方面的候选人很难保证,怎么办?
第45问、破坏选举的常见行为有哪些?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46问、选举机构有哪些?
第47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哪几个关键时间?
第48问、补选县、乡个别人大代表应按什么程序?
第49问、罢免区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数如何计算,表决时可否委托投票?
第50问、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罢免人大代表要求时,说明了罢免理由,还要不要提供材料? 

第1问、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2问、在农村的选民都有权利同时竞选县和乡(含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吗?
   答:完全可以,这是合法的。比如有的乡镇长就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代表。

第3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答: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竞选人大代表时成立竞选班子的规定。但可能有的地方政府有意认为竞选班子是民间组织,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是非法的,故政府以取缔
非法民间组织而打乱候选人竞选秩序的可能性是有的。
   建议不要成立正式的竞选班子。但可邀请和接受志同道合者、亲朋好友等参与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及参选者的为人,监督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是否合法,参与和鼓励选民依法否定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核实委托投票人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是谁,等等。在选举日需要牢牢盯住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实发选票数、实收选票数、委托投票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数、开票箱、唱票、监票、计票等。

第4问、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要做哪些准备?
   答:(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知道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权利。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知道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力。
   (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知道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4)关注您所在县和乡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当众发表演讲,可以写成文章印刷后向公众派送,批评政府不作为或非法行政,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学习一点历史,知道1912年民国政府时,在野的国民党在第一届国会议员选战中,战胜执政的进步党的历史。
关注当今台湾各级议员和各级行政首长的选举。
   (6)走访选民,调查自1979年以来,您所在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官和民是怎样对待选举的。

第5问、在选民名单公布日之前,有哪些重要的事要做?
   答:(1)准备在本人或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参与竞选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要在2011年6月份之前,打电话或直接到居住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问清楚该地最近(2006年7月–2007年12月间)的一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没有特殊情况,该地的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和最近的一次一般为同一天。
   (2)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在和其居住地的人大常委会联系时,要特别问清楚,非本地户口的人,准备在其辖区申请选民登记,应如何办理相应证明等。但要注意,不要说明自己准备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其辖区竞选人大代表。要到其姓名被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方可公开竞选。
   (3)独立候选人,应联络多人,在选民名单公布日前十五日前后,若单个人则备录音笔,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其公布该行政区人大代表名额总数、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人口数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
   若公布的选举信息中,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重新依法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
   附①:什么是选区?
   答: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
   附②:选区是按人口数划分还是按选民数划分?
   答:选区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划分,不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附③:《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附④:《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附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6问、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怎么办?
   答:以往,选举委员会把代表名额不分配完,留有机动数,目的是为在选举后可能新调入的官员留用的。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划分选区,目的是对付有竞争力的独立候选人。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分配代表名额,目的是使有权有钱的人尽量多的占无权没钱的人的人大代表席位。
   当您和您的朋友们有了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的铁证后,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不依法公布选举信息者的目的——暗箱操作,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

   附:《选举法》第十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7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
   答:可以。完全合法。
   比如中共县级委员会、中共县级纪委、中共县级组织部、中共县级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是县级人大代表的,他们一般都不是其工作单位的选民选出的,而是在其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选”出的。
   第五问中谈到的,从选举委员会要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等选举信息,目的之一是为竞选者选择选区时做参考。
附: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第8问、争当选民小组组长的意义?
   答:选民小组组长是选举机构中最下端,直接和选民打交道的人。
省级、县级、乡级、选区中指导、领导和主持选举工作的人,都是任命和指定的。他们会对谁负责,大家都清楚。
   若选民小组长是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则一般是代表民意的。他或她有权参加选区与选举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这对揭露和阻止非法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非法确定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非法组织投票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独立候选人、竞选办公室主任争取成为选民小组组长。
   但要知道争当组长的难度和争取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一样难。
   在一个选区,若有一位站在正义一边、又敢说敢为的民选组长的话,对组织非法选举的机构来说,不亚于将遭遇一个师的兵力的进攻。
   2009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选举第一届区人大代表时,4万多名选民小组组长全是非法指定的。那里选民的经济收入低吗?那里选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吗?那里的法律规定是全国31个省级中表述得最细的,但非法的选举不就特别顺嘛!荒唐的是,偌大一个二百多万人口的浦东新区,竟连一位民选的敢说敢为的小组长都没有。
   附①:《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小组的编划,一般以四十人左右为宜,选民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附②:《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9问、遭遇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时怎么办?
   答:若没有召开过选民小组会议,或召开过会议而到会人数没有过半,或到会人数过半而没有由选民推选,就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这样的组长和副组长即是非法的。
   若在选民名单公布日的最后一天,还没有依法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您和您的朋友们在其次日,即可及时地、大胆地揭露和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依法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第10问、人户分离的选民怎样竞选 ?  
   答:要把准备工作做在前头。 
   要按照答第五问中的要求做。选民资格证明可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到本人的姓名被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其它的做法和非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的竞选方式一样。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11问、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关注什么?
   答:一是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要特别关注自己被公布没有。若依照《若干规定》,“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不公布其姓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二是要关注该公布而没被公布的情况。比如,有的人是本地户口,既没被其居住小区所属的选区公布,又没被其工作单位所属的选区公布;再比如人户分离但取得了“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没被公布;还有如外出选民没被公布的。
   三是要关注不该登记而被公布了的情况。比如,未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户分离的人被公布了;还有人户没分离的人被两处以上的选区公布的情况等。
   总之,发现问题后,该公布而没被公布或不该公布而被公布了的本人或其他选民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选举委员会耍流氓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既他不依法“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就无法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因为先申诉且得到处理意见是前置程序,否则法院见不到“处理决定”是不会立案的。

第12问、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答:选举法定年龄为年满18周岁。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计算公式为选举日年月日减去出生年月日(应为公历)等于或大于180000。例如,张某出生是1993年9月12日,张所在选区的选举日是2011年9月13日,20110913—19930912=180001。张某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第13问、怎样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在弄清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辖单位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后,进行分析和比较,自己选择到某一选区竞选。
   使自己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点也不难,把握三条即可:(1)、你必须取得你所选择参选的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一个选区的选民资格;(2)、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的选民,必须是某一选区内的选民,不能跨选区,可跨小组;选民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自己,一张推荐表中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3)、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交表期限内把推荐表送到选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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