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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启勇控告信

时间:2013-03-27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陈启勇控告信
 
   《中发〔1984〕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违法承揽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地块居民和单位的房屋拆迁安置业务。1991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 规定的拆迁期限。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房屋拆迁业务。
 
   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商[2003]026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2003]061号》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普通商品房多层造价为700-750元。上海四川北路4街坊108地块居民和单位安置款金额为:安置款82745453美元×汇率8.3人民币/1400户=每户人民币490562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承揽商业拆迁地块居民和单位的拆迁安置业务收到每户近50万元(相当于可购500平方米房屋的价格)的安置补偿款后,为克扣补偿安置款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采用转托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拆迁安置的方法洗钱,于民争利仅给控告人50m2安置房。
 
   经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查询: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并未依据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办事使用非法印章。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刑事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 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使用非法印章接受转托业务,并以自己名义与被拆迁单位和居民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安置协议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 望党中央国务院为民做查明主事实敦促地方政府依法补偿安置早日化解矛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还社会清明和法律尊严。
 
                                                             控告人  陈启勇
 
201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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