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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民生:540万外地户口北京常住居民的切身利益

时间:2008-01-03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关注民生:540万外地户口北京常住居民的切身利益

——2008北京市政府应办理的民生、奥运实事建议案

北京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市政府在首都之窗网站登载“2008年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事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逐步走向执政为民和法治政府,建立首善之区和和谐社会、举办高水平奥运的积极举措,值得称赞。我们是北京市纳税人和常住居民,以下提案涉及540万外地户口北京常住居民根本利益,强烈建议列为2008北京市政府应当办理的重要民生、奥运的实事之中:

   2008年应全面执行现行户口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即外地来京连续居住三个月或半年的常住居民,应当办理其户口从原籍迁移至北京市经常居住地(买、建、租、借的合法房屋均可)手续;婴儿生在北京,只要父母是北京市常住居民,就应当就地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取消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取消暂住证和工作居住证。
   
   理由如下:
     一、北京是中国首都,应当成为中国首善之区,成为模范依法行政、依户口法律行政之都,彻底改变“恶都”形象(去年社会对全国主要城市的“善区”评比,北京排名列倒数第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现行位阶最高唯一的生效户口法律,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法院民法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国家统计局采用的国际通行常住人口标准,是某人在某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按照上述规定,公民在京连续居住三个月或半年或一年以上,就应当迁移户口至其在北京的经常居住地。
   2、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应当在其(父母或亲属或抚养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出生户口登记。故符合上述条件在京出生的婴儿应当就地办理户口登记。
   3、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全国是统一的居民户口,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分。所以应当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区别,统一为居民户口。
   4、北京市现在执行的户口政策是公安部门等自己制定的,要求迁户口入京必须符合三个投靠(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相互投靠);婴儿出生要在其父母户籍地登记户口;户口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种类型。因这些政策都与户口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普遍法律适用原则,北京市政府不应当执行这些政策,而应当执行上位法律即户口登记条例。
   5、法定的公民和居民身份证明只有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两种,暂住证和工作居住证是北京市政府专门针对外地户籍北京(常住)居民制定的公民和居民身份证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使公民身份证明复杂化和杂乱化,给非京户口常住人口制造了无数麻烦,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特区边境通行证、结婚登记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甚至死亡登记都要回原户口地办理,浪费大量费用和时间。
   6、借户口不在北京为名,对外地户口常住居民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进行多种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全面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北京市政府应当承认540万外地户口居民在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恢复其完全“市民”地位,这是早日实现国家现代化,构建和谐北京、高水平奥运的需要。
   1、据北京市计生委公布的数据,截止2007年12月初,北京市常住总人口1740万人,外地户籍常住人口540万人,已占北京市总常住人口的31%,而且比例还在不断升高。他们对北京的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人均纳税额比北京户口人口多得多,理应与本地户口人口同等待遇,非法限制他们的合法权益,北京不可能和谐和“首善”。
   2、北京市几十年积累的全部公共资源都是全国人民的财产,不仅仅是北京户口人的,全国公民人人都可以平等享用。在法律没有授权北京市政府限制外地户口居民平等享用教育、就业岗位、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的权力的情况下,政府对外地户口常住居民的权利限制或剥夺,不承认他们的北京市的“国民”地位,实际是把外地户口人看作“外国人”,是“占山为王”、独占全民资源、独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非常自私的违法行为,是要把北京当作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或者凌驾于中国之上的“北京国”来管理,严肃地说是一种非常危险地分裂国家的行为。
   3、户口依法律只是人口信息和公民身份证明,户口迁移仅仅是公民经常居住地信息的变更,没有限制人口迁移的功能,现实中也毫无此作用。即使没有本地户口,想来的也都来了,一个人也限制不住。如果要限制北京市的人口增长,应当通过重新定位北京市的城市功能、发展战略和一系列的配套经济政策来实现,用限制常住居民的户口迁入等办法来限制人口增长,既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饮鸩止渴。
另外,我国正在建设的是国家的现代化或城市化,不仅仅是北京的现代化,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农村人口要在今后的几十年内要永久迁移到各城市工作和生活。北京市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作为中国的首都,有义务更多地接纳农村和其他城市人口来京久居,拒绝和不欢迎他们的到来,实际是在反对和阻碍国家现代化目标的早日实现。
   4、以有无本地户口为标准,把北京常住人口分成“外来人口”和“内来人口”,人为造成居民之间“等级”划分和对立,造成社会矛盾,与建设法治北京、和谐北京,首善之区、高水平奥运的目标背道而驰。

签名(第一批):
   中国公民  北京市常住居民(以下人员未注明均为外地户口,在京连续居住时间都在一年以上,最长的已经10多年):
程 海(撰稿)律师 13601062745  85862508/5/6  chh075@yahoo.com.cn
李 冰(提议)    自由职业    13301100713
许志永     法学博士   13693399478           北京户口
赵国君     传媒    13810610332
刘亚军     律师    15910767097
高  阳     传媒  影视艺术   13501213295
王锦明     律师    13366185211
赵甲全     企业管理    13301278726       北京户口
张 磊      企业管理    13366451967
王振宗     建筑管理      13701062587
吴 珊      传 媒       13810720432
李学庆     企业管理    13911066539
马 进      建筑管理    13910121545
秦 兵      律 师       13601031887
陈宝成     传媒        13521578002
李和平     律师        13910576638
孔祥忠     企业管理    13521381388
吕怀义     企业管理      13511059189
江天勇     律 师         13001010856
秦传海     企业职员      13366001022
张 帆  19岁  1岁来京现在读高中   13911517499
以上计21人

可接着继续签名发出,也可另签发出。

                                   
                                   2008年1月 1日

附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户口登记条例》。
    2、2007年8月15日我们给国务院的《违法审查公民建议书:请求撤销与上位法抵触的公安部现行系列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令公安部各地政府全面执行户口登记条例恢复法定户籍制度》,对本建议案的理由进行系统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91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1月9日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
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违法审查公民建议书

请求撤销与上位法抵触的公安部现行系列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令公安部各地政府全面执行户口登记条例恢复法定户籍制度

国务院并温家宝总理: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目前仍生效的最高法律层级的户口专门法律,在这之前各地户口登记不统一。该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
户口登记对象包括公民和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见第一、二条和全文)
   二、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登记机关为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居一处或单身的立为一户,住在机关等内部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和合作社发给户口簿。(见第三、四、五条)
   三、主要立法目的:“常住人口登记,主要是掌握固定居住人口的基本情况,而其他六项登记,则是掌握人口的增减和变动情况”;证明公民身份。整个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见第六——十九条、罗瑞卿关于该法草案的说明)
   四、常住户口登记地的唯一条件:是在公民“经常居住的地方”或“常住地”,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即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经常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将常住户口迁移登记至该地。(见第六条)
   五、婴儿在其出生一个月内,应在其常住地由其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
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由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公民被征集服现役或被逮捕的应注销户口。(第七、八、九、十一、十二条)
   六、常住户口迁出登记:分自由申报、依条件申请和批准三种情况。
   1、城市之间自由申报迁出登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或在异地连续居
住超过3个月的,“由本人或户主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六条、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2、由农村迁往城市,依条件申请迁出登记:应持有城市劳动部门
或学校的录用、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注:这是该法规定唯一需要迁入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发放户口准迁证的情况),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见第十条第二款)。罗瑞卿在关于该法草案的说明中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农村居民的常住户口“完全可以迁往城市,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法院或公安批准迁出登记:(1)迁往边防地区须经常住地县级公安部门批准(第十条第三款)。(2)被假释、缓刑等犯人,须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七、常住户口迁入登记:持从迁出地领取的迁移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申报迁入登记。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复员等证件,华侨和留学生入境证明,公检法机关的释放证明,申报迁入登记。(见第十三条)
   八、暂住登记和特殊迁移常住户口:公民离开常住地外出市、县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应申报暂住登记;“暂住超过3个月的应当申请延长暂住登记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里的“迁移条件”应当理解为是符合第六条的规定,而“常住地”不能混淆为常住户口登记地。如果“暂住”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定经常居住地的居住时间长度,“暂住”地就变成新的常住地了,就必须迁移常住户口至该地了——因为此时需“返回”的常住地就是现住所。在异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是应迁移常住户口的较短的时间标准。(第十六条)
   九、户口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的程序。(第十七-十九条)
   十、规定户口登记的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该法仅授权公安机关依该法主管户口登记、公安部统一户口簿制定样式,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该法精神的条件下制定单行办法,没有授权公安部门甚至国务院,就该法进行法律解释、就户口登记制定任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已颁布近50年户口登记条例,虽然对在城市没有工作和上学证明的原农村人口,需公安批准迁户口的条文违反该法立法目的,但其主要的规定仍属合理,可以基本满足当代社会发展需要,还算是一部较好的法律。但现在各级公安机关实际执行的,不是户口登记条例的主要规定,而是与该法严重抵触的由公安部自行制定的一系列户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际是全盘“废止”了户口登记条例。  

   立法法实施以来国家立法和执法逐步向法治化,《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都要求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以及各省市政府等,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主要原则是: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抵触的要予以修改;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这是国务院贯彻立法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我们对此抱有信心和期待,但关键还是要落在实处。两个通知发布以来,公安部迟迟不清理40多年来制定的一系列与户口登记条严重抵触的户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我们根据立法法和 [ 国发(2000)1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发出审查建议书,请求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两个通知的规定,由国务院直接撤销公安部与上位法抵触的(不限于)以下户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责成公安部按期清理明令废止。
   一、1963年公安部按照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把全国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分割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撤销理由:1、越权立法,非法创设户口类型;2、与户口登记条例的第二条和全文的规定完全抵触,严重破坏国家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3、造成城乡居民户口身份二元化长达40多年,制造和加剧社会矛盾。
   二、文化大革命后期《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认可了公安部的规定,撇开上位法,“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公安部的该规章,规定城市之间的户口迁移、农村往城市的户口迁移,全部要由公安部门控制和审批。
撤销理由:1、越权立法;2、非法限制户口登记条例适用范围,非法扩大公安部门对户口迁移登记的审批范围和权限;3、其主要内容与户口登记条例第六、十、十三、十六条等全面抵触,破坏了法律规定全国统一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废止”了户口登记条例的核心内容。
   三、1994年《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中关于户口准迁证的相关规定。
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迁入地市辖区和县公安局签发,迁出地须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撤销或改变理由:1、越权立法;2、非法扩大户口登记条例关于户口准迁证的适用范围;3、与户口登记条例第六、十、十三、十六条等规定相抵触,进一步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贯彻该通知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京政办发[(2001)14号]文件等。
   1、国发(1998)24号文规定:婴儿出生常住户口登记随父亲或母亲;公民户口迁移登记至某一城市,必须有其配偶或父母子女在某一城市并有常住户口才能迁入;在某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还要公安部试点)。
   2、公通字(1998)65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另规定各级公安部门严格管制城市户口迁入登记,“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负责审批落户”。
   3、京政办发[(2001)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婴儿随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进行出生登记,公民须有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京并达到一定年龄才可以迁户入京、投资办企业才可以在“远郊县的试点城镇迁入户口”,还规定了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撤销理由:1、越权立法;2、非法限制户口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改变法定的婴儿出生户口登记地条件、非法扩大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登记的审批范围和权限;3、违法转授权给地方政府设定户口迁移条件;4、与户口登记条例全面抵触,特别是与第六、七、十、十三、十六等条规定抵触,严重破坏婴儿出生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迁移登记的法律规定。
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所提到的那样,公安部上述一系列违反上位法的现行户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了长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越权立法和执法,逐年蚕食直至“废除”了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破坏了该法律实施长达40年多年,户口登记条例成为我国目前唯一一部未被执行的法律!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行政机关违法事件之一,严重影响国家法治化和依法行政、建设现代化和和谐社会进程。
   二、造成公民财富几万亿元巨大浪费,损害全国约5亿人合法权益。
因根据公安部门等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和换发以及补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特区通行证、结婚登记、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死亡登记等,经常须回到平均1000-2000公里外的户口所在地,浪费了人户分离公民的大量时间和费用,加剧了全国交通紧张状况。全国约2亿人人户分离,每人每年为回去办事从低按花费500元估算,一年全国此项浪费就是1000亿元,改革开放30年来此项浪费高达几万亿!如加上异地人户分离产生的诸如与子女分离(农村约有五千万以上的留守儿童)、夫妻分居、父母赡养等社会问题,约5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长期侵害。
   三、户口与常住人口人为分离情况日益严重,公安机关提供虚假常住人口数据,使常住户口成为无任何积极社会意义之物。
常住人口是一个经济学和法律概念。“常住”指在某地连续居住达一定期间,常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称为法律上的住所,常住户口法定应当登记在该地。户口登记条例第16条规定连续居住3个月就成为当地常住人口,国际通行标准是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民法通则规定是1年。而公安部门则没有规定“常住”期间的标准,它批准你“常住”了你就是,哪怕你还一天没住过,认为你不是“常住”你就不是,就是连续居住几十年还是“暂住”,大城市都有很多离奇的祖孙三代“暂住”20多年,儿孙生下来就暂住的。公安的“常住人口”,成了脱离经济和法律任其拿捏的橡皮泥。
   按照罗瑞卿的说明,户口登记条例最主要立法目的,是准确及时掌握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并据此制定政府公共政策。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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