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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敏文:民无诉权,法有何用

时间:2008-08-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民无诉权,法有何用

周敏文

   周敏文,诉讼人,上访人,女,1962年生。单位:上海市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本人因行政诉讼、申诉、举报、控告上海市卢湾区原区长张裁养,区房屋土地局局长宋培忠,卢湾区体育局局长兼上海市天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严家栋,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局长陈明军贪赃枉法、非法圈地、滥用行政权力、不作为、乱作为、官商勾结、官商一体搞恐怖拆迁、强迁、实施欺诈、胁迫、抢劫、侵吞私有和国有资产、非法拆除“军事设施”恶意侵占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公公、婆婆被强制关押奉贤精神病院,婆婆被杀灭口,暂住地火灾认定事实不清,人民警察,政府官员恶意伤人等等,却遭单位停职、停薪,遭刑事拘留30天、遭绑架、关进私狱36天、失去人身自由7年。丈夫金德一度被单位“拆迁人”停职、停薪,未成年的女儿无法正常学习升学。

   看后就可知道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在生存中有多么艰难和无奈。

   公公金福生,男,1929年生,曾右派30年,全家三代五人拥有上海市卢湾区建国西路101弄2号103室产权房一套,建于90年代。2001年12月20日不具备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资格的卢湾区房地局以卢湾体育场整体改造项目建设为幌子,在我户土地使用权未依法收回、转让、变更,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对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的卢湾区体育局颁发沪房地拆许字(2001)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土地无偿划拨给卢湾区体育局,搞房地产及商业开发项目,原卢湾区体育局95%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挪作房地产商业开发,在这次拆迁中对房地产商业开发租赁者进行拆迁补偿,以合法形式得到非法目的,现房地产商业开发的规模跟大。雇用并不存在的上海美达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为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中对其进行拆迁补偿764平方米,并采用各种野蛮和残酷的手段进行断水、断电、停煤、断通讯、封路、放水、半夜砸楼板、拆毁制造危房、雇用不法分子打、砸、强、偷、骚扰、制造陷阱,造成家人多处受伤,本人头破血流,断我们全家生路、不顾我们被拆迁人要求:不降低原居住水准,在2002年4月16日卢湾区房地局违法作出沪房地(2002)拆裁字发第14号、15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二户,强迫产权人按开发商价格和方式接受地段偏远楼层5层、6层产权不清的裁决房,并限令产权人五天搬迁,遭到产权人拒绝,2002年4月底,开发商安排看房,地址:卢湾区绍兴路17弄4号203室、204室房源,看后产权人接受,但开发商和拆迁单位又反悔,敲诈被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贴钱,被拆迁人认为:此房建于70年代,房龄长、面积小、容积率高。被拆迁人要求其说出贴钱的事实与理由,但得到的回答是:“不贴可以,等强迁,政府有2%的强迁政策,可降低拆迁成本。”于是2002年8月12日,卢湾区政府发出二户强制拆迁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理由是为了保障非法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于2002年8月15日后,对金福生、周婷婷二户实施强制执行。

   强迁是假,抢劫是真,2002年11月29日,公证机关未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卢湾区政府无任何合法手续,以通知代替具体行政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将房门用斧头劈开,冲进家中暴力殴打家人,致其昏迷,并拖出家门,将财产洗劫一空,毁灭房屋,恶意抢占土地使用权,不准家人在场对物品进行清点,将我公、婆强行关押到奉贤县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婆婆孙东水在受关押时被杀灭口,死期不明。所谓“裁决房”并不是给被裁决人强迁后所用,而是要被强迁人签名认可,才能居住,到最后,“裁决房”被挪作它用。

   受害人7年向地方公安机关报警、报案申请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反遭公安机关本末倒置侵权,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报案只受20%,但100%不理,还要乱作为,以下是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报案只受20%,而100%不理的部分报案回执单:

1    2005年3月21日 No.0004203 案别:寻找亲人及财产。
2    2005年3月29日 No.0004221 案别:孙东水死因不明。
3    2005年3月30日 沪公浦南字第227号 事由:孙东水死因不明。
4    2005年8月14日 No.0004605 案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私闯民宅。
5    2005年8月18日 No.0004617 案别:侵权。
6    2005年9月2日  No.0004648 案由:金福生的养老金卡被注销或变更,无法领取退休金,合法权益受侵害。
7    2005年9月3日  No.0004651 案别:金福生、孙东水合法权益被不法侵犯。
8    2005年9月12日 No.0004659 案由:金福生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占。
9    2005年9月21日 No.0004677 案由:拆迁人设置障碍,金福生的养老金、医药费用报销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10    2006年1月16日 编号:20065632181852568767 案由:财物被窃。
11    2006年3月29日20时 编号:20061171255231324557 案由:报案人周敏文家 瑞金二路48弄14号火灾,自称是区政府工作人员邵步宁阻挡修复,并强制猥亵,侮辱躯体,勒索报案人,二次殴打报案人,致使报案人多处受伤。
12    2006年3月31日 编号:20061366515464815645 案别:家中的财物被盗。
13    2006年11月6日 挂号信报案:第0320号 报案内容:周敏文因举报、控告政府官员,于2006年11月1日上午在上海市人民政府门口遭警号017290警察暴力殴打致伤。

 
   本人及家人被行政机关侵权几年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案例:

   1.  原告金福生、周敏文等五人。 被告沪卢湾区政府。 案由:2002年11月29日, 卢湾区政府无任何合法手续,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将房门用斧头劈开,冲进家中暴力殴打家人,致其昏迷,并拖出家门,将财产洗劫一空,毁灭房屋,恶意抢占土地使用权,将原告金福生、孙东水强行关押到奉贤县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 于2004年11月26日向沪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

   2.   2005年1月14日向沪高院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

   3.   原告金福生、周敏文等五人。 被告沪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于2005年6月21日向沪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法院受而不理(2005)浦行初字第126号。

   4.   原告周敏文、金蕾(未成年人)。 被告沪公安局卢湾分局。 案由:原告举报、控告而遭被告关押。于2004年10月8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出具证据材料收据。

   5.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卢湾区政府。 案由: 卢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挪作房地产、商业开发,牟取暴利。于2005年1月8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039号。

   6.   再向沪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4820号。

   7.   原告周敏文、金德。 被告沪公安浦东分局。 案由:非法传唤,限制人身自由。于2005年12月20日向沪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453号。

   8.   再向沪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受理。挂号邮寄第0539号。

   9.   再向沪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710号。

   10.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卢湾分局。 案由:上海市瑞金二路48弄14号不可移动的文物花园洋房遭火灾,死亡二人,政府官员捏造事实,使其遭追杀。于2006年6月15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333号。

   11.  2007年2月15日再向沪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230号。

   12.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卢湾分局。 案由:非法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30天违法。于2006年2月27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笫0445号。

   13.   2006年4月12日再向沪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3350号。

   14.  2007年2月27日再向沪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552号。

   15.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黄浦分局。 案由: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于2006年12月6日向沪黄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郑宇拒绝出具证据材料收据。

   16.   2007年1月31日再向沪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845号。

   17.   2007年2月27日再向沪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552号。

   18.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局。 案由:恶警017290暴力殴打原告向被告报案,遭拒绝。   2006年12月7日向沪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材料收据NO:0007024.

   19.   2007年1月31日再向沪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846号。

   20.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卢湾分局。 案由:消防局捏造事实,逃避违法责任政府官员邵步宁利用火灾,毁坏抢劫原告私有财产,以暴力强制猥褻、侮辱原告身区受伤。于2007年1月4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出具受理证据材料收据。

   21.   2007年1月4日再向沪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067号。

   22.   2007年1月29日再向沪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776号。

   23.   原告周敏文、傅玉霞、孙玉妹。 被告沪卢湾区房地局。 案由: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于2006年12月12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受理。特快邮寄:ER260133217CN。

   24.    2007年2月7日再向沪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238号。

   25.   2007年2月27日再向沪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第0552号。

   26.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卢湾分局。 案由:原告遭多次绑架在沪AQ7261车上,报警、报案被告不作为。于2006年7月11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出具受理证据材料收据。

   27.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卢湾分局。 案由:原告遭绑架报警、报案被告不但不作为,而且乱作为。于2006年7月11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出具受理证据材料收据。

   28.    原告周敏文、赵廸廸。 被告沪徐汇法院院长王立人、法官于彐艳、崇毅敏、张瑾。案由:被告侵犯原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于2008年6月13日向沪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XA02015489331号。

   29.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卢湾分局。 案由:原告遭绑架36天,在遭绑架时,向被告报警求救遭拒绝,绑架后报案被告不作为。于2008年6月12日向沪卢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XA02012185531号。

   30.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普陀分局。 案由:原告遭绑架36天,在遭绑架时,向被告报警求救遭拒绝,绑架后报案被告不作为。于2008年6月13日向沪普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李签受。

   31.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卢黄浦分局。 案由:原告遭绑架37天,在遭绑架时,向被告报警求救遭拒绝,绑架后报案被告不作为。于2008年6月11日向沪黄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出具受理证据材料收据。

   32.    原告周敏文。 被告沪公安局。 案由:原告遭绑架36天,在遭绑架时,向被告报警求救遭拒绝,绑架后报案被告不作为。于2008年6月18日向沪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拒绝受理。挂号邮寄:XA02012197031号。

   上述行政起诉的部分案例,起诉人都到立案庭当面提交诉状,上海市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已安检为由暂扣录音机、摄像机,立案庭接待员收取行政诉讼状拒绝出具受理证据材料收据或口头告知不于受理等各种手段阻止诉讼人行政起诉,起诉人只能挂号邮寄提交诉状。几年来公民权益被行政机关侵权行政起诉,都石沉大海,民无诉权。

   唯一的庭审判决案件是原告金福生、周婷婷等6户。 被告沪卢湾区房地局。 案由:被告颁发沪卢房地拆许字(2002)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 2002年12月20日(2002)卢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行政行为。

   一审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证)程序合法,但内容是否合法,为何不审?

   二审 2003年3月24日(2003)沪一中(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认为此文件无效,合法与否为何不审?

   三审 2005年7月14日(2005)沪高(行)监字第54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上述被害人的权益被侵害是上海从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中,由于管理、监督体制存有缺陷,公检法及政府责任部门不依法行政的因素,滋生了大批的贪官污吏,分布在各个领域,发展了腐败行为。利用手中权利,假公济私,进行官商勾结,结党营私,做官作秀,既得名又得利,不但侵吞了百姓不知内情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还把黑手伸向百姓。尤其集中在动拆中最为突出,以剥夺百姓的私有财产为目的,牟取私利、中饱私囊,不顾百姓死活,剥夺百姓知情权,廉价强购,高价卖出。对评理论法的百姓,视为“刁民”或“钉子户”,则利用“合法形式”枉法判决,公安机关参与打、逼、抢、监控等行为,唆使杀人、放火、绑架时有发生,闸北法院用相同警号的假法警殴打阻止旁听人员现场学法。制造了形形色色的“红色恐怖”和“黑色恐怖”,完全使用了法西斯手段,抢掠被拆迁户的私有合法财产,使我们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无家可归、流落街头、一无所有的地步,弱势群体的我们为了生存,为了要求返还私有财产,到政府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却被掌握行政资源信息的部门敲诈,法院同样如此,存在贪污,却没有说理、论法的地方,上海成为他们腐败的发源地,贪官的温床!无奈之下,走千年祖制,上京走访,“告御状”申诉之路。

   几年下来,发展到动用警察实施关押、拘留、劳教、判刑的地步,转为“上访截访”,压制申诉、上访、暴露霸道、无法律,滥用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新的信访条例,一再搪塞,违背了共产党宣言、党章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方针,违背了社会稳定发展的道德理念,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背道而驰。好话说尽,坏事做绝,民不聊生。上访到全国人大,指望其履行监督一府、二院的职责,弱势群体投诉无门,后被其移交“驻京办”人员押送回沪,受打击、报复、迫害;在苦海中挣扎7年的诉讼、申诉、上访、指望求的和平解决,获得生存机会,通过诉讼、申诉、上方,要求返还合法私有财产,通过诉讼、申诉、上访,能求得司法公正,通过诉讼、申诉、上访,能安居乐业;通过诉讼、申诉、上访,是腐败得到抑制铲除;通过诉讼、申诉、上访,使贪官得到查处惩罚;通过诉讼、申诉,上方能化解矛盾和使社会稳定。然而,事实之中,民无诉权,错案得不到纠正,司法腐败无公平公正可言,法律得不到尊严。动迁中,政府可以为开发商冲锋陷阵,用手中的权利为开发商铲除一切障碍,为开发商谋取最大利益和利润。所有这些就是上海的当官者对“三个代表”的认识。

   因此,请求您们为我们家及所有的维权弱势群体呼吁,为维权者传媒,使下情上达中央高层决策者,起到中流砥柱作用,今天我讲真话,说出事实,也面临着拘留、劳教和判刑的危险,但为了维护正义,为了冤死的家人,维护维权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位公民,是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此拜托了。

联系地址:上海市瑞金路48弄14号

邮编:200020   电话:13671779164   

                                                       周敏文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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