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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正富无辜被殴致死,家属四处告状无门

时间:2008-03-31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无辜被殴致死,四处告状无门

黑势力逞凶作恶谁来主持正义?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阁下:

    本人1938年参加革命,从17岁开始追随着中国共产党,纵然历经磨难,但一生信念不移,是至今已有60多年党龄的老革命,包括老伴在内,我们全家有四名家庭成员都是在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党员,老同志。

    今天,我怀着万分悲愤的心情向你反映我儿子被流氓黑势力无故殴打致死的案件,希望您能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能够为我这个参加革命几十年的老同志,为一个在万般无奈中求助的市民百姓伸张正义,以安慰我儿子的在天之灵。

    我儿子沈正富 男,今年55岁,上海市人,家住上海宝山区长江路68弄15号402室。2005年1月10日下午2时左右,与我儿子有着生意上矛盾的俞阿林纠结了6名不法之徒(其中还包括刚从监狱里刑满释放人员王成刚等人),驾车来到上海宝山区长兴岛宝乐度假村(我儿子投资开发的合法经营场所),对我儿子大打出手,致使我儿子浑身伤痕累累,眼睛和嘴角多处出血,当场昏迷不醒人事,几名凶手见事情不妙,把我儿子抬上他们开来的车子,在送往医院途中我儿子不治身亡。

    事发之后,我儿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然而,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崇明公安局长兴岛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不仅不及时出警,反而在电话里责怪报警人,要求报警人要把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区分开来,声称被害人是正常死亡,不需要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直至被害人亲属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强烈要求长兴岛派出所派警员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他们才在事发9个小时后的当天晚上11点钟才派警察赶到案发现场。

    被害人明明是被一伙暴徒殴打致人死亡,公安机关却拒不出警,而且在没有派人到现场查验的情况下居然做出颠倒黑白的结论,身为人民警察,如此拿群众的生死性命当作儿戏,真是令人心寒!令人匪夷所思!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非正常情况呢?全是因为主要打人凶手俞阿林在当地的关系十分了得,特别是与当地的宝山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张伟民(与俞阿林是拜把兄弟关系),以及与上海市边防局某大校参谋长的特殊关系(该大校为俞阿林疏通关系,将上海通南路上的上海武警教导大队一块场地租给俞阿林的老婆陆士英经营,做集装箱停放场所,俞阿林给该大校回扣,该大校动用私人关系低价为俞阿林在浦东购买别墅作为回报),由此却出现一系列令人难以理解和不能容忍的事件。

    第一是公安局违反规定不按时出警;二是在违反办案程序,在案件开始调查时,派出与俞阿林关系甚密的拜把兄弟张伟明负责案件调查,致使其完全缺乏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第三正是在这种关系的安排下,公安机关在没有做遗体检验的情况下,公然违背天理,捏造虚假事实,将被人殴打致死的结论定性为“心脏病和哮喘病导致死亡”属于自然正常死亡。如此捏造事实,真是天理难容,国法难容!这些人的良心何在?

    对公安机关的如此贪赃枉法曲意办案,我们家属多次提出质疑,并且为此曾经向上海市公安局和公安部领导写信申诉,但是,由于其中关系复杂,特别是由于强大的保护伞的作用,我们的申诉仅仅停留在走过场的表面现象上,致使调查不了了之,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结果。

    可怜的是,儿子死亡一年有余,尸体至今仍然横成在冰冷的冰柜里无法下葬,他的在天之灵何以安息!?谁能给我公道?

    需要说明的是,俞阿林在上海宝山淞南一带号称“拉登”,是在当地出了名的典型的流氓黑势力代表,他打架斗殴是家常便饭,多次出现重伤他人的情况,另外他还参与非法经营、与外甥女通奸等等可谓臭名昭著,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社会渣滓却因为他与少数政府官员和执法部门的亲密关系,使得他屡屡逃过打击,至今仍然一路通行游刃有余地混迹在黑白两道。

   另外,有证据证明,在受害人被殴打致死的当天下午和第二天,作为在俞阿林的保护伞之一的张伟民5次与凶手俞阿林的老婆通电话,商量如何串通一气,为俞阿林逃避惩罚出谋划策。由此足见官黑结合之一斑。(可以足够的证据证明)
为了能够揭开事实真相,在我们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我儿子的尸体至今还停放在冰柜里!只要有关部门能够主持正义,由权威部门和专家组成一个解剖小组,对我儿子的尸体进行一个科学公正的解剖,我想事实立即就会大白于天下。可惜的是,由于官官相互,关系重重,虽然有关部门也曾派人来查验过,但是却被这些人以瞒天过海的手段轻而易举地做了手脚,得出了所谓的正常死亡的结论!

    人命关天,国法难容。明明一个活生生的健康之人是在遭受重力殴打、凌辱的情况下,致使浑身伤痕累累,鲜血淋淋,进而昏迷死亡,为什么转眼之间就别称了正常死亡了呢?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这些人就可以一手遮天,为所欲为,难道真的就没有讲公理的地方了!?

    作为受害人的父亲,作为一个参加革命多年的老同志,在此,我们寄希望于您,因为您是上海政法系统的主要领导,是一个群众拥护的有正义感的领导干部!为次,我代表受害人的家属,以一个为老党员,一个多年为革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身份,请求您在百忙中关心我们的冤屈,责成有关部门为我们伸张正义,对此案件重新进行立案侦查,尽快查出事实真相,严惩凶手,揭开重重黑幕,严惩给俞阿林黑恶势力作保护伞的不法警察。

    我们坚信国法,相信公正尚存!我们也坚信世道没有改变!

    主诉人:受害人父亲宁大良(本人十七岁参加革命家,有六十多年党龄,离休干部。证号:沪字34982)、
    受害人母亲王秀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同志)、
    沈玲英(系被害人妻子)、
    沈兴黎(系被害人女儿,现在是日本东京流通经济大学大学院修士)、张靖毅(系被害人女婿,现在是日本IDEA有限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宁化敏(系被害人弟弟,现在是日新艺术沙龙代表,日中文化交流副理事长)、
    藤川美香(系被害人弟媳,日中友好妇人会副会长)
    联系人:宁大良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中路786弄3号7楼E座
    联系电话:021-64460719     手机;13901796698

2006年3月10日

附录:

      被害人家属委托冯正虎代理控告

 

控  告  书

     控诉人: 
     宁大良(系被害人父亲,有六十多年党龄,十七岁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证号:沪字34982)
王秀珍(系被害人母亲,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同志)
沈玲英(系被害人妻子)
沈兴黎(系被害人女儿,现在是日本东京流通经济大学大学院修士)
张靖毅(系被害人女婿,现在是日本IDEA有限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宁化敏(系被害人弟弟,现在是日新艺术沙龙代表,日中文化交流副理事长)
藤川美香(系被害人弟媳,日中友好妇人会副会长)
控诉人代表:宁大良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中路786弄3号7楼E座
联系电话:021-64460719
手机;13901796698

控诉请求

    1、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有关公安干警的违法、渎职、滥用职权行为进行查处,抗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宝字[050013]号),复查决定书(沪公宝复字[2005]第1号)的错误决定。
    2、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这起命案的案发场地2005年8月起已归属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县分局管辖的事实,提请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县分局受理本案的刑事立案,督促上海市民沈正富被殴打致死的命案依法进入立案、侦查的司法程序。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月10日在上海宝山区长兴岛宝乐度假村被殴致死的被害人沈正富,男 、生年55岁、上海市人、宝乐度假村的经营者、家住上海宝山区长江路68弄15号402室。涉嫌命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俞阿林,号称上海凇南一带 “拉登”,是在当地出了名的典型的流氓黑势力代表。这起命案至今未归案,打人凶手仍逍遥法外,是由于凶手在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局有保护伞,受到地方权力人物的庇护。张伟民(系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副队长)、顾乃源(号称宝山区长兴岛“岛主”)、他们均是俞阿林的滴血结拜兄弟。黄汉荣(上海市边防局副局长)也是俞阿林家里的座上宾。

    一、案发起因

    沈正富被殴打致死主要起因是俞阿林与宁化敏(沈正富的弟弟)共同投资宝乐度假村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宁化敏和俞阿林约定共同出资,以上海市仕发裘皮服装厂的名义收购上海宝山长兴园沙职工休养所(即现在的宝乐度假村)俞阿林任总经理,沈正富代其弟宁化敏任副总经理。开业三个月,俞阿林未按合同约定出资,沈正富要求俞阿林履行合约,否则退出合作经营,由实际投资人独立经营。几经谈判,俞阿林由于出资不到位,被迫退出合作经营(这一事实由上海宝山长兴园沙职工休养所资产及经营权转让协议书、银行划款凭证等书证证明)。

    合作经营度假村的经济纠纷使俞阿林怀恨在心,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得到确认:俞阿林离开度假村后,数次纠集无业游民和民工来殴打沈正富,每次或被沈正富躲过或被员工制止(这个事实由现场目击者可以作证)。但2005年1月10日沈正富终于躲避不及,被俞阿林等7名犯罪嫌疑人殴打致死。

    二、案发当日经过 

    2005年1月10日下午2时许,俞阿林带着6人驾车来到宝乐度假村,留下5个人在外面望风,俞阿林带着刚从监狱出来的同伙王成刚闯入被害人沈正富的办公室,对沈正富大打出手。当时被害人母亲王秀珍在事发现场的隔壁房间午睡,听到打闹声后起来发现被害人坐在办公桌前,俞阿林站在被害人的右手边,王成刚站在左手边,正揪着被害人的衣襟对被害人的头部进行殴打。被害人的脸部青肿,嘴角鲜血直流,当场昏迷不醒人事。于是,被害人母亲王秀珍就上前阻止,并指着俞阿林说:“我认识你,你打我儿子,你跑不掉的”。俞指着王成刚说:“我没有打是他打的”。王成刚不满地说:“你不是也打了吗?”随后,俞发现被害人的脑袋已伏在办公桌上,就一推被害人说:“你不要装死”。此时被害人已经失去知觉,被俞一推就倒在了办公桌下。俞见状慌乱中将被害人的母亲推倒在地,跑出门外呼喊在外望风的同伙来帮忙,将处于昏迷中的沈正富抬上他们开来的车子,在送往医院途中沈正富不治身亡。当天下午3时30分左右,号称长兴岛“岛主”的顾乃源通知被害人家属,沈正富死在长兴岛卫生院。(对以上事实可提供证人:王秀珍、薛琴妹、施恩萍、陆雄鹰)
事发之后,沈正富妻子沈玲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均有书证证明)。但是负责该辖区治安的宝山公安局长兴岛派出所(注:2005年8月1日起长兴岛派出所归属崇明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却迟迟不予出警,反而在电话里责怪报警人,要求报警人要把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区分开来,声称被害人是正常死亡,不需要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直至被害人亲属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强烈要求长兴岛派出所派警员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该派出所才在事发9个小时后的当天晚上11点钟才派警察赶到案发现场。被害人明明是被一伙暴徒殴打致人死亡,公安机关却拒不出警,而且在没有派人到现场查验的情况下居然就作出被害人正常死亡的定论,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而且,警方的渎职行为致使7名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串供,形成攻守同盟,防止本案的调查。当时,俞阿林的滴血结拜兄弟张伟民就是上海市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副队长,直接管辖这个命案。

    三、对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执法公正提出质疑

    2005年1月10日沈正富的命案发生至1月26日期间,俞阿林的滴血结拜兄弟张伟民是直接主管本案,而不主动回避。在沈正富亲属一再强烈地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下,上海市公安局作出回避决定书,认为张伟民与俞阿林确系朋友关系,决定张伟民回避。但是,张伟民的影响力依然可以左右这个命案的公正处理。只要使沈正富的死因归属于非人为因素所致,属于病理的正常死亡,就可以不立案,达到使凶手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的确,俞阿林、张伟民的社会关系成全了他们的犯罪目的,公然掠财夺命,也可以不受法律惩罚,继续为非作歹。但是,被害者死不瞑目,其亲属也决不放弃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执着追求。我们要对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处理这个命案中的不作为行为及错误的判定提出质疑。

    (一)对死因鉴定书以及复核鉴定书的质疑

    1、为查清死亡原因,被害人家属申请上海市刑警803法医解剖鉴定,但是验尸报告是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沪公刑技检字[2005]00018号)。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副队长张伟民是犯罪嫌疑人俞阿林的滴血结拜兄弟,张伟民是否对此次鉴定施加过不良影响,我们表示怀疑。

     2、虽经家属和律师多次申请,宝山分局拒绝出示鉴定报告原文,以至无法了解鉴定结论论证的依据和逻辑过程,因此,这更使人怀疑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

    3、死因复核鉴定书(沪司鉴病复字[2005]1号)鉴定结论是“沈正富系支气官哮喘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确,被害人生前有哮喘病,但并不严重,几年才发作一次。而且,在被害那天,上午还和职工爬上高处修自来水管(对以上事实可以提供证人刘卫东、杨正),这说明被害人在事发当天并未发作哮喘病。死因复核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有“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可诱发危重哮喘发作”的说明,那么什么使被害人情绪如此“激动”呢?事实是俞阿林等人的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情绪激动。

    4、被害人在长兴岛卫生院死亡时脸部有明显的淤痕、右眼出血、右嘴角血迹斑斑、神情极端痛苦不堪(以上事实有沈玲英以及同行证人证明)。尸体以上状态与哮喘病发作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的病理特征不同。因此,我们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表示怀疑。

    5、刑警803法医的鉴定结论至今没有作出,其原因又何在?

    (二)公安刑警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副队长张伟民与犯罪嫌疑人俞阿林系结拜兄弟,不主动回避,经被害人家属一再向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后,宝山分局才出具了回避决定书。

    2、在事发的当日,被害人的妻子沈玲英分别在19:30、20:36、21:35三次向110报警(均有书证证明),只有在最后一次报警时才有警方到达。警方的渎职行为致使7名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串供,形成攻守同盟,以防本案的调查。

    3、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时,让所有度假村的人以及号称长兴岛“岛主”的顾乃源等一起参加,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二款“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的规定,从而使证人证言失去客观真实性。

    4、办案人员因王秀珍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在接了一个姓张(该人是谁,只有调查当时办案人员才能确定)的人的电话后,即当场认定王秀珍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王秀珍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是其证言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由法院最后来决定,办案人员无权当场做出结论,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无疑对被害人家属造成心理上的压力。

    5、被害人家属1月10日报警后,多次索要报案证明,直到1月17日才拿回,这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报案是1月10日,而回执单填写日期是1月13日,这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回执单填写的内容:报警人“指示长兴卫生院有一死者”,明显与被害人家属报案事实不符,显然不是被害人家属的报案(以上事实可提供接报回执单书证、沈玲英证言等证据)

    6、1月18日被害人家属走访宝山分局信访办,事先联系好的负责人以忙为托词避而不见,出面接待的顾警官无实质性行为,这又反映了什么呢?

    7、被害人家属于1月11日下午4时递交申请刑警803验尸申请书,但事后得到警方证实,验尸工作已于1月11日下午1时开始,四时已结束,而且最终的验尸报告也不是刑警803法医出具。另外,在解剖之前,并没有经过家属的签字同意,在解剖之后才让家属签字,这不但违反了司法程序,也这严重违背了被害人家属的意愿。

    (三)对不予立案的质疑

    1、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宝字050013号)的签发日期是3月22日,而鉴定结论通知书(沪公宝刑字0461号)的签发时间是3月23日,而且宝山分局又拒不出示鉴定报告原文,以至无法确定鉴定结论作出的真实时间是否在不立案决定之前。因此,很难认定不予立案决定是依据鉴定结论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是在包庇犯罪嫌疑人。

    2、沈正富被殴打致死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①从客观方面来分析:被害人是被俞阿林等7名犯罪嫌疑人殴打强行拉走的,而送达卫生院之前,被害人已死亡。(针对以上事实可以提供证人:王秀珍、薛琴妹、施恩萍、陆雄鹰,顾乃源、陈振华),这说明被害人是在处于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之时而死亡的,这是否是犯罪事实,需要公安局立案侦查,参与殴打行凶的人理所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只能等立案后,靠侦查才能搞清楚。②从主观方面来讲:犯罪嫌疑人狡辩,1月10日到宝乐度假村是与被害人商议投资事宜,但是如果这是真实的话,俞阿林需要带一个刚从监狱释放出来的王成刚一同进入办公室吗?需要另外的5个人守在门口望风吗?真要想和平商议投资事宜,只俞阿林一个人就足够了,他又何必兴师动众,带上另外的6个人呢?而且还要大打出手。商议投资事宜应该选在正常的办公时间,而俞阿林则在午休时间进入度假村是何道理?无疑是选择最适宜实施暴力行为的时机。以上种种不正常现象说明俞阿林一开始就有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意图。

    因此,无论从客观方面还是从主观方面来分析,俞阿林都脱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宝山分局不立案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3、即便如前后二份鉴定书认定的那样,“沈正富系支气官哮喘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但在后一份复核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中指出“在情绪激动情况下可诱发危重哮喘发作”。为什么会情绪激动?最后一份哮喘病历(被害人家属对两份病历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是2003年3月份开出的,在病情稳定几乎有两年之久后,什么特殊情况使得沈正富情绪如此激动,以致引发危重哮喘病而死亡呢?沈正富死亡时,正好处于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之下,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沈正富情绪过于激动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外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通过内因(哮喘病)起作用,从而导致沈正富死亡,犯罪嫌疑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有一句法谚说得好“侵害者无权对被侵害者吹毛求疵”,也就是侵害人不能以被害人体质弱为借口而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对以上事实的可能性,不立案,不侦查怎么能确定呢?

    4、如果真的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了避免侵犯人身权利,宝山分局完全可以不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只是对其取保候审,但不必剥夺被害人家属要求立案这一程序性的权利,待立案后,通过进一步侦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这样在有犯罪事实情况下,既不放纵犯罪嫌疑人,又满足家属实现公正的要求;在无犯罪事实情况下,也给死者家属一个可信的交代,还嫌疑人一个清白。而宝山分局放着这一箭双雕的好事不做,坚决不立案是什么原因呢?

     (四)在本案背后隐藏的官匪勾结现象

     在本案中,只所以出现以上种种疑问和违法现象,不是偶然的,恐怕是和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副队长张伟民对俞阿林黑恶势力提供幕后保护分不开的。此点,有一定的事实为依据:

    1、俞阿林赌博打架砍掉对方一只耳朵、为争集装箱场地而雇佣外地民工打群架、在搜捕马加爵事件中俞阿林和外甥女通奸被警察逮个正着、等等罪恶事件上从未受到法律追究,这与张伟民的保护有关。

    2、案发后,俞阿林的太太用手机和张伟民联系频繁(对此可以提供张伟民手机在2005年1月份的通话数据书证)。本来案件的保密性、公正性、避嫌等原因,办案人员不应该单独接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但张伟民反其道而行之,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3、俞阿林于1月12日被长兴岛派出所拘留,但是在次日移送到宝山分局刑警支队后,就被释放。这中间是否对俞阿林进行了讯问?或者经过了讯问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但是在鉴定结论没有做出之前,有什么理由认定他没有犯罪事实呢?

     4、就证人来讲,很多证人不愿意对宝山分局的调查人员说什么,有人公开说:“只有市局来人才会说出真相,否则不讲。因为在宝山分局谈任何情况都会泄露给俞阿林,那样话就不要在宝山区生活了。”这又从侧面反映了什么呢?

    上述是被害人家属的控告。被害人家属相信国法的公正,相信正义的存在,但愿正义不要来的太迟,因为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我们强烈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持公道,严肃法纪,伸张正义,督察上海警方公正执法、惩治杀人罪犯、以慰亡者在天之灵,以早日入土为安,也抚慰被害人白发苍苍的父母,老革命晚年丧子之痛。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控诉人代表:
    宁大良 
    身份证:310105192910150817 

控诉代理人:
      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2007年7月4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110接受回执单
2、上海市公安局回避决定书(字[2005]001号)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宝字[050013]号)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不鉴定结论通知书(沪公宝刑字[2005]0461号)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复查决定书(沪公宝复字[2005]第1号)
6、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死因复核鉴定书(沪司鉴病复字[2005]1号)
7、被害人沈正富被殴打致死的相片1张
8、《在日华侨回国投资引发的命案》(《督察简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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