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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汝久:中国维权律师忧思录

时间:2016-01-07 22:5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中国维权律师忧思录

魏汝久

 

前言

2012年7月3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中国的挑战在哪里》。该文说:“美国……以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为核心,以期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渗透中国基层,为中国的改变创造条件。”“维权律师”成了“新黑五类”之一,舆论顿时哗然。本人被称为维权律师,而且承办过包括“新黑五类”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敏感案件”。但我从未去过美国,也不知道美元是什么样子。
维权律师到底是什么样的群体?维权律师将会对中国政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维权律师真的是国家的敌人吗?沉思良久,布谷之鸣,如鲠在喉。对律师职业的热爱,促使我写下此文。

 

 一、中国维权律师的缘起和发展

(一)什么是“维权律师”

“维权律师”一词语义模糊。一般来说,律师工作的本质都是在维护委托人的法律权益,所以都是维权律师。但是,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维权律师”一词有特定的含义,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且随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异。从广义来说,维权律师包括人权律师、公益律师、民间维权人士等。从狭义角度来说,维权律师主要指法律界的“人权律师”,即以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价值取向的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维权律师经常办理敏感案件或参与敏感事件,维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利益,反对现行的某些司法制度和社会政策。
从律师工作领域的角度,维权律师大体可以分为如下群体:
1.典型的人权律师:经常办理敏感案件。
张思之是中国律师道统的开拓者与传承者,是中国律师界的良心,其专业和道德水准,令人敬佩。莫少平、郭国汀、浦志强、张星水、王振宇、高智晟、李和平、丁锡奎、斯伟江、程海以及“新公民运动”中的律师,风格各异,各领风骚。
2.公益律师: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北京的佟丽华律师与致诚律师团队,长期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提供法律援助。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主持的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律师和环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长期为遭受污染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最近我也有幸成为北京律师界维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益律师团队的一员。上述公益律师团队从海内外获得资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有的案件也很敏感。王灿发教授被中央电视台评为年度“法治人物”,佟丽华律师还成为中共十八大代表。
3.农地和拆迁领域的律师:以农地征收、房屋拆迁业务为主业。
袁裕来、王才亮、毕文强、杨在明、朱孝顶等,他们专门办理房屋拆迁或农地征收业务。毕文强律师还撰写了中国农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专项调研报告。这些法律业务与弱势群体、群体性案件有关,与地方政府的具体决策相冲突。
4.被吊销执业证的律师。
滕彪、江天勇、唐吉田、刘巍、李苏斌等人,因办理敏感案件被吊销执业证,但他们仍然活跃在维权领域。
5.死磕派律师:主要活跃在涉黑刑事案件中。
死磕派律师依托新浪微博而发声。该律师团队在涉黑刑事案件的辩护方面,维护程序正义。此类案件的辩护收费可观,广东一涉黑案据说律师费高达1500万元。主流媒体对该团队也广泛报道。
6.自称或被称为维权律师的人:与维权活动有关。
许志永博士被称为维权律师。陈光诚被称为赤脚律师、维权律师。倪某某女士称自己曾是维权律师,被迫害,由此还获得了荷兰律师协会颁发的大奖;美国大使也亲自登门拜访。实际上,他们没有律师资格。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维权律师的形象和边缘十分模糊。而本文所述的“维权律师”,主要是指活跃在敏感案件领域中的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和吊照律师,也包括许志永、范亚峰等与维权律师关系紧密的法律界人士。

(二)维权律师的缘起和发展。

如果将个案比作葡萄,那么维权律师本人就像葡萄串,互联网就是葡萄藤,现在还没有葡萄架。维权律师是因承办或参与敏感案件或敏感事件等而产生、联合和发展的律师群体。
1.维权律师的起源。
文革结束,国人痛定思痛,开始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1979年共和国颁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师制度随后恢复。我们的前辈张思之先生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组组长,与多位法学教授出庭辩护。此后,张思之先生、杨敦先教授等又为魏京生案、王丹案等多个案件辩护。他们的专业水准和道德勇气,不仅继承了民国时期中国律师的道统,也启示着新时期维权律师的产生。
2.维权律师的发展。
1989年是一个转折之年,之后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中国逐步建立起“高压维稳”体制。公民权利不彰,乱象丛生,维权律师遂有针对性地涌现。
该阶段维权律师承办或关注的敏感案件/事件,主要涉及如下领域:异议人士、法轮功、家庭教会、民族骚乱、民营企业、农村选举、征地拆迁、随迁子女的教育、上访人员、群体性案件等。
本人参与或了解的部分案件或事件有如下这些:郑恩宠案、陕北油田案、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郭国汀律师案、东阳事件案、陈光诚案、高智晟案、三班仆人派案、涉藏辩护签名事件、北京律协直选事件、公盟税案等。
3.维权律师发展的高涨阶段。
以重庆“打黑”中的李某案一季和二季为标志,维权律师高调登场。陈有西、杨金柱、斯伟江等借助互联网名声大噪。以李某案二季为契机,许多律师抱团取暖,高调办案,“死磕派”顺势而生。薄王下台,政府换届。律师们在多个热点案件和事件中发声、围观,促成案件的解决;有的在网上一呼百应;有的成了显贵。平面媒体和互联网自媒体大量地报道律师精英和相关案件。中国律师界迎来了虚假的繁荣。

(三)维权律师将面临危机。

2014年6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宣布,律师浦志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检方批准逮捕。此前,许志永博士和“新公民运动”案刚刚审结,许志永和丁家喜律师等获刑入狱。可以预见,以此两案为标志,维权律师活动将减少,后备乏人,社会动员意愿缺乏,维权律师现象将出现低潮。   (四)中国的维权律师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鉴于中国正由后极权主义向威权主义缓慢转型,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阻力重重,维权律师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法治兴,则律师兴,则维权律师兴。

 
二、维权律师产生的社会根源与国际背景

维权律师是中国本土建设法治社会的产物,随法治建设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和波动。维权律师的存在,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现阶段普通民众对既得利益集团剥夺和压迫的抗争;体现了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曲折艰难。

(一)共和国的前30年没有维权律师。

1949年10月,中国成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府,原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和《六法全书》等都被废除。新成立的政治制度是苏联斯大林模式的极权主义制度。新政府在经济上采取公私合营等办法,强制剥夺大中型民营企业的财产,保留部分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建立各种类型的国有企业,控制几乎全部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在法律方面,除制订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婚姻法》之外,法治所剩无几,律师制度干脆取消,也就谈不上有什么维权律师。
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终于脱离了极权主义制度的桎梏,开始了现代化转型。30年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中国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极权主义一去不复返。在此意义上,中国走向民主和法治不可逆转。中国取消律师制度,也已无可能。

(二)改革陷于停滞,施政政策有其两面性。

邓小平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施政方针,决定了其政策的局限性。中国现在的改革是一个“半拉子工程”,改革不成、革命不成的僵局将可能长期维持下去。改革经济结构、遏制腐败、建设和谐社会,将是摆在中央领导面前的严峻任务。既得利益集团不可能甘心让渡自己的利益,已经放开的管制之手也希望再收回去。在法治建设领域,长达十多年的维稳思维和体制的转变尚需时日,体制的惰性还将继续运转。
取消律师制度已经不现实了,限制律师的作用就成了一种选择。保留律师制度,同时打压维权律师,成了政策摇摆的外在表现。

(三)民权与公权的冲突,是维权律师产生的根本原因。

中国依靠“中国模式”实现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秦晖教授认为,“低人权、负福利”是中国发展模式的特点。在这一模式下,普通人的福利不是政府施政方针的重点,发展经济才是重点。在农村,大规模征用农民土地,建设工业园区,将普遍和严重的工业污染留在农村。在城镇,大规模实施旧城改造或房屋拆迁,大量建设市政工程等“面子工程”,地方政府生财有道,屡试不爽。普通民众有在改革开放中利益受损,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实体经济的发展步履维艰,中国经济结构面临实质性的调整。这已经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社会现实。
法律是弱者的武器。私权利受损,试图通过司法救济保障权益,维权律师成了代理人或代言人。在这种利益冲突的背景下,直接走到冲突第一线的维权律师,成了地方政府和既得利益集团的“眼中钉”。

(四)信仰自由与传统意识形态的危机。

人们需要信仰,包括宗教信仰,因为人是会思考的动物。改革开放以后,官员群体失去了传统的共产主义信仰,只剩下了世俗的利益追求。官方的意识形态到底还有多少人在真正信仰,是个很大的问号。事实说明,以主义代替宗教信仰的政策已经失败。
中国要建设成为一个法治社会,平等地保护各种信仰。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论持有何种信仰,都不能损害共产党的政治地位,都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中国需要宗教法,但目前只有《宗教事务条例》、部门规章和各种司法解释等规定,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政策性、随意性较强。受主流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在处理涉及宗教的法律事务时,一味打压。政府与法轮功、家庭教会的关系更是激烈冲突和持续紧张,普通的法轮功信仰人员被抓被判被劳教伤及无辜,家庭教会经常被随意打压。在这种背景下,“基督徒维权律师团”等维权律师应运而生。

(五)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影响。

现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都已经愈发自由化和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也曾引发亚洲金融危机。互联网的出现,让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成为现实。在信息领域闭关锁国,完全封锁互联网,已经不可能。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让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有了新的实现形式。维权律师中的死磕派律师,正是依托新浪微博才产生的。维权律师正是借助互联网,宣传自己,表达意见,互相协作支持,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同情和声援。

(六)国外对维权律师的资助和支持。

美国、欧盟、香港的某些机构以各种方式对维权律师提供帮助,如邀请出国、资助项目、专业培训、颁发奖项等。这些资助和支持对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开阔律师的眼界,促进社会公正,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等大多起到了正面的作用。另外,高智晟、李和平、许志永、李劲松、胡佳等维权律师或人士也都曾获得国外奖项。但这些奖项并未被全国律师所知,影响和作用都很小。
这些资助和支持只是起到了部分作用和补充作用,对维权律师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使没有这些国外的帮助,中国的维权律师同样会产生和壮大。有的部门和人士忽视国内社会条件,回避施政错误,反而夸大国外资助的负面影响,谎报军情,夸大威胁,促使中央领导作出错误批示,这才是真正的“别有用心”。

 

三、中国维权律师的政治分析

维权律师对中国政治的发展将会发生什么影响?维权律师就不能有政治抱负吗?维权律师真的是中国的敌人吗?本文试图从组织化和影响力方面入手,做一简要分析和评估。

(一)维权律师的组织化努力。

维权律师是整个法治系统的弱者中的弱者。官方的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乏善可陈,迫使维权律师们自己组织起来。张思之多年前曾提出,律师应有自己的独立于官方的组织。那么,维权律师自己组织起来了吗?   河南洛阳的李苏斌与滕彪、江天勇等筹组“中华全国维权律师协会”。因为李苏斌和滕彪是中共党员,他们还想在该会成立“党支部”。我能检索到的新闻是,该“协会”曾在美国宣布授予高智晟等律师荣誉称号。
2006年,范亚峰发起组织的“中国基督徒维权律师团”成立。几十位基督徒律师致力于宗教自由的维权工作。他们编撰的《基督徒维权手册》在全国的家庭教会发行15000册,其电子版在范亚峰主办的“圣山网”上刊登。美国的傅希秋牧师创办的“对华援助协会”,定期邀请中国“基督徒维权人士”组成代表团访问美国。2009年12月9日,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在大使馆会见江天勇、李方平、王光泽、张凯和代金波五位访美维权法律人代表团成员。
2008年8月,张立辉、程海、唐吉田等联合35名北京律师,发表了公开信《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并附上自拟的《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如临大敌,各方施压,直选事件无果而终。律师们改组官方律协的努力,也夭折了。
2013年初,杨金柱律师联合全国上百名律师组建的“中国维权律师网”正式运行,并成功援助新疆的干卫东律师申诉成功。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此维权网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反对”。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的种种组织化努力有成有败。但即使是成功的事例,也未获获得官方的正式认可。这些组织的成员或者只有几人、几十人,至多数百人,规模较小,影响也有限。特别是,这些组织无法获得注册,只能依托一种机制来生存和活动。正如“睡美人规则”毫无防范能力一样,这些组织就像是“睡美人组织”,只是看上去很美。维权律师们仍是一袋土豆,一盘散沙。

(二)少部分维权律师有着强烈的政治抱负。

先说我自己。我在高中时代自认为马列主义理论水平高,将来可以做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学然后知不足”,我现在早已将年少的抱负抛诸过往,转而为法治建设添薪加柴。由此我也特别理解和支持那些胸怀远大的人。
郭国汀律师曾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也是多所大学的客座教授,是一位海商法专家。他在吉林大学的海商法老师多年后又成了我的任课老师。因缘际会,我后来做了他的代理律师。郭国汀恃才傲物,关心民瘼,十年前即在网上纵论天下。他拥有强烈的政治情怀,希望以竞选方式成为一位政治家以领导中国。据说,维权律师中有此抱负的人还有好几位。我相信在一个正常的政治环境中,这些人一定能有所作为。
有的律师家庭困顿,经历坎坷。做了律师后,虽心高气傲,却屡屡碰壁,深感弱势与边缘。在缺乏宗教关怀的情形下,寄希望于美好的未来,以宏大的目标和理想,支撑和安慰自己继续奋斗。拥有这样的情怀和雄心壮志,在今天的中国,也是难能可贵。但现实的政治环境却是严酷的,这些“出头鸟”不仅没有政治历练的机会,反而是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空有才干,有志难伸;有的对现实失望之极,在信仰上皈依佛陀。

(三)抗争目标尚未从经济利益转向政治权利抗争。

不言而喻,大部分维权律师的目标是为了经济利益。
死磕派律师收入颇丰,比较典型的是杨金柱律师在其博客上高调显示其巨额年收入。而网传某死磕派律师的单案收费1500万元,如果属实,也创下了律师收费的一个纪录。
但除此之外,很多维权律师就是“穷律师”。比较典型的是,网上流传的唐吉田律师穿着开了口的破皮鞋去天津声援他人,让人心酸。律师界也有一个“二八定律”,即80%的律师从事诉讼业务,但诉讼业务的收入只占全行业收入的20%。大多数维权律师因为出身、教育、机缘等原因,只会做诉讼业务,不具备从事非诉讼业务的专业技能,而且也没有这样的市场机会,在诉讼领域还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四)维权律师的抗争具有反应性或应对性。

近期,维权律师先后在黑龙江建三江黑监狱事件、武汉张科科律师年检缓注的绝食抗议事件、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等事件中,抱团围观,集体抗争。再考察近十年的维权事件,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没有一起抗争事件是由律师们自己直接挑起的,都是对不平个案和现象的抗争。即使是北京律协的直选事件,也是另有直接原因的。维权律师的抗争不具备主动性,也是这类抗争的基本特征。

(五)维权律师不可能成为一场运动,也不可能筹组政党。

苏联持不同政见者运动曾风起云涌,但在持续的打压下,终被分化瓦解。在俄罗斯的民主转型中,持不同政见者扮演了叶利钦“政治义工”的角色。叶氏上台后,迅速依靠原体制内的力量稳定国内局势,未将持不同政见者纳入官府。
台湾的党外人士擅长做底层动员,且受到南方民众和民营企业的广泛和实在的支持。国民政府的法统允许基层选举的开放性。美国的影响和压力也促使国民党在镇压党外人士方面投鼠忌器。各种时空条件促成了台湾的人权律师及其家属组建了民进党,后成为执政党。但这些条件在中国大陆并不具备。
在中国大陆,如果维权律师派系较多,观点各异,且在论争中取得共识,那么维权律师的行动可视为一场社会运动,同时也可认为维权律师在政治上已经成熟。但事实并非如此。此前的争论好像情敌约架、骑士格斗,其实是律师们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争夺,并不是“中国向何处去”的理性讨论。维权律师自身力量的弱小,底层动员资源的缺失,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抗争的应对性特征,决定了这只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能称之为社会运动。
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尚不能独自代表法律正义,有的维权律师精英自以为余勇可贾,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俯瞰一切。有的志大才疏,有的精明投机,有的无德狂妄,可能只适合动员民粹,无法承担起重任。

(六)维权律师对中国政治的积极影响。

借鉴于建嵘考察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结论,我认为维权律师对中国政治的积极影响如下:
1.在个案维权中,不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部分改变了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制约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掠夺和压迫;   2.影响了知识精英的话语状况;
3.迫使执政者从政治高度来认识民众的真实处境,并不停地修正其相关政策;
4.改造律师群体自身,使律师群体获得了政治体验等。
维权律师满怀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敢于直面权势,发出内心的呼声,是社会公正和良知的捍卫者。他们与全国人民一样,希望这个国家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建设成为一个民主、自由、法治的国家。他们的抗争和努力,只不过是对民主、自由、权利、法治等的向往。

 

四、政府对维权律师的管理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曾经的中央领导人数次作出批示,认为维权律师是“维稳”政策的破坏者,是实施“和平演变”的力量之一。因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顺应上意,采取各种措施打击和压制维权律师。“光着屁股穿棉袄――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成了过去十年律师管理工作的形象写照。
对维权律师的打压,成了一种“体制性敏感”,是一种政策失误。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在广大律师中的威信,为法治建设的危机埋下了祸根;同时损害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声誉,为对中国法治建设和侵犯人权的批评提供了口实。

(一)制定限制性政策和禁令,限制维权律师的执业行为。

1.制定限制性政策和文件。
2006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下发执行。据说这份文件得到了时任中央政法委领导的高度赞扬。但律师们都认为,文件传递的信息是禁止律师办理此类案件。这份文件的出台使得律所、律协和司法局对承接群体性案件的律师采取三重控制,尽最大限度地防止维权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
2.下达对个案办理的禁令。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了不找麻烦,许多地方的司法局不允许辖下的律师承办“法轮功”案。2008年西藏“3・14事件”发生后,滕彪和李苏斌组织14位维权律师发布“我们愿意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声明。我也是签名人之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亦召开相应会议,安排部署处理“律师西藏签名”问题,坚决阻止律师赴藏,严厉处理签名律师。签名律师也被警察警告不得接受藏民委托。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发生“7・5事件”,司法局和律协的做法同涉藏案件的处理手法如出一辙。
司法行政部门采取的少惹麻烦的“鸵鸟政策”,是典型的“懒政”思维。实际上,支持和保障维权律师依法执业,才能真正做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去乌鲁木齐为玉山江引渡案二审做辩护人,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也是受命阻止我去辩护。玉山江后来取得加拿大国籍,从中亚被引渡回国,被控从事恐怖犯罪。加拿大75%的家庭关注此案,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对该案也非常重视。我受玉山江加拿大籍的妻子委托担任该案的二审辩护人。新疆国家安全厅看守所立即依法安排了我的会见。我在会见中首先询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我得知,玉山江被引渡回国之后,在国家安全厅的侦查期间和此后的诉讼期间,他从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国家安全厅看守所在其饮食、卫生、宗教祷告等方面给与了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另外,还安排了他和母亲、姐姐等国内家人的会见。这些情况,我都及时向加拿大驻华使馆的领事官员做了通报。由此可见,如果支持和保障维权律师依法办案,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中国依法办案的真实形象。

(二)利用年检对维权律师进行警告和压制。

“年检”现在换了名堂叫“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的年检,对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一道必须面对的门槛。如果哪家律师事务所有维权律师,承办过敏感案件而司法局不满意,那么司法局就会让其无法通过年检。这种做法也殃及无辜的非维权律师,让律师事务所头疼不已。律所解脱的办法就是解聘维权律师。
2009年3月,承办陈光诚一案的维权律师李劲松创办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2014年6月,参与黑龙江建三江黑监狱事件围观的北京律师李国蓓被“缓注”,李国蓓绝食抗议,终获注册。湖北武汉张科科律师也是如此,在武汉律师协会前绝食抗争,大批律师围观声援,也获得注册。而许志永的辩护律师张庆方博士的年检,至今尚未通过。

(三)直接吊销或控制维权律师的执业证。
2005年春,郭国汀律师执业证被上海市司法局吊销,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出席处罚听证。2006年高智晟的执业证被吊销。两人的案件随后进入了刑事追诉程序。2010年4月,北京律师唐吉田、刘巍因在四川泸州办理法轮功辩护案时,退庭抗议审判不公,被泸州法院发函给北京市司法局告状。北京市司法局以扰乱法庭秩序为名,吊销了两位律师的执业证。律师界现在干脆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叫“吊照律师”。

(四)逮捕审判和关押软禁维权律师。
2005年,郭国汀先被刑拘,再转为取保候审,后远走加拿大。高智晟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后被收监执行。许志永曾被逮捕关押,罪名涉税,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2014年许志永又被冠以罪名,投入监狱。滕彪也曾被关押,罪名不详。我曾去上海看望郑恩宠,他服刑完毕之后回到家里,警察和保安在其家外的楼道、电梯口、小区门口等处安装监控设备,进行长期监视和软禁。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些做法,因为当事人的维权律师身份,不仅被外网大量报道,也广为普通律师所知。聚沙成塔,律师的不满情绪终年积累,可能会爆发。

(五)司法部在律师界强化意识形态的宣教。
2008年3月,中组部和司法部党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司法部部长发表讲话,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2010年2月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再次发出文件,指导各地律协要管好当地律师,强调在办理敏感性的案件时,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某案第一季发生之后,司法部于2010年3月向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发出通报,决定利用李某案件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并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该案的警示教育活动引起广大普通律师的反感,认为是自欺欺人,在各种场合冷嘲热讽,其效果适得其反。

 

五、建议

我们拿什么来保护普通民众的权益,来保护我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答案只有一个:法治。没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现在,在社会和政治改革方面,只有全力推进“治标”,才能为将来的“治本”赢得时间。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呼吁建立现代化的中国司法制度。
对于维权律师的政策,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据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对涉案的维权律师予以宽待。
能不抓的不抓;能不判的不判;能释放的予以假释;能出国的礼送;能回国的欢迎。偌大的中国,容得下一张厨房沙龙的桌子,容得下忠诚反对的声音。
(二)律师管理工作以管制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
利用对律师的管制,一些司法局官员从律师身上捞的钱还少吗?!司法部应该全面消除各种禁止和限制维权律师执业的法律、政策和潜规则,改为支持和保障律师严格依法执业。建议取消律师的年度考核;降低律师收入的税率;允许律师建立维权组织。
(三)允许维权律师建立中国版本的民间法律服务机构。
例如某博士主持的机构,依靠维权律师帮助弱势群体。他们关注上访和黑监狱;关注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关注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该机构是一个专门关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服务机构,而不是一个政党的雏形,应当允许这样机构的存在。
(四)吸收有政治抱负的维权律师进入人大和政协,让其有机会进行政治历练,发挥维权律师的专业优势。
(五)实现司法独立。
中国应尽快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的目标;改革基础性的司法制度;改革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探索建立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的司法机制;推进司法制度的现代化。

 

来源:公法评论  20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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