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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等66名控告人追究法官童凌的违法责任

时间:2016-05-01 20:2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于2016年2月19日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三项请求的首项就是:彻底清除“不接收诉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冯正虎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权。上千名联署人不仅仅是呼吁者,而是全面监督司法官员、保卫立案登记制的的践行者。

冯正虎等66名诉讼当事人依法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依法追究其违反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责任,罢免其官职,要求被控告人任职的法院(浦东法院)保障冯正虎等14位当事人的诉权,并向被侵权的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国家赔偿。

本控告状主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殷一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张本才),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法委(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韩正)、纪委(侯凯)、政法委(姜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立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张斌)。

控告状

控告人:冯正虎等66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控告人:童凌

单位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童凌违反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责任。

2、罢免童凌的立案庭庭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要求被控告人任职的法院(浦东法院)保障冯正虎等14位当事人的诉权,并向被侵权的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童凌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直接负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2015年5月4日是五一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是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童凌就将立案登记制改头换面成预审立案登记制,亲自拒收当事人的诉状,公然反对立案登记制。(证据《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2015年6月初童凌向法制日报抛出一个“赵薇瞪我”索要精神损失费的奇葩故事相当吸引眼球,让她在国内媒体上火红一把,一举成名,得到有些领导的赏识,成为复辟立案审查制的挡箭牌。童凌怎么不向媒体说说,被浦东法院立案庭法官违法拒收诉状的许多案例,却以一个极端的非正常人行为的诉讼案例来强调预审立案登记制的必要性。用意何在?

童凌的思想、立场及行为是一致的。她认为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没有两样,立案还是要审查的。思想认识不同没有关系,也是允许的。但是,她作为立案庭庭长,大权在握,她的错误司法行为会直接侵害起诉当事人的诉权,危害法律的实施,违反党纪国法。

控告人中部分向浦东法院起诉的当事人遭到童凌法官及其所领导的立案庭法官拒收诉状。据冯正虎的调查统计,冯正虎4件、范桂娟1件、刘淑珍1件、丁菊英9件、申琴芳2件、金妹珍3件、高信翠1件、童莉雅2件、周菊仙1件、金月花1件、卫佩芳1件、谢金华1件、卫玉华4件、蔡孝敏2件,合计33件行政案件已向浦东法院提交,但法院至今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远远超过法定的七日内立案受理期限。14位起诉当事人被侵害诉权的时间合计数63122天。

上述起诉当事人提交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登记的诉讼案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登记,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出具裁定书。

自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律已明确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必须追责。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童凌法官已经违法违纪了。法官是否享受违法犯罪不受追责的特权呢?依法治国,应当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可以有特权非法剥夺他人的公民权利,不可以滥用行政、司法权力迫使另一部分公民成为奴隶而不受法律保护。若法官违法违纪,同样应该受罚。侵犯当事人诉权的法官,如同小偷一样,侵犯当事人诉权就是违法,违法达到一定程度就是犯渎职罪。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例如,上述14位诉讼当事人向浦东法院起诉的33件行政案件,即使全部胜诉也只不过判决了行政部门违法33次,好比污染了水流,纠错清污后水还是干净的,但是法官拒收诉讼当事人的诉状、或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或者作出”起诉不予立案“的错误裁定,就是毁坏法律,污染了水源,颠覆立案登记制,反对党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童凌庭长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刚开始,就有违法违纪的行为,一年来有错不改,继续侵犯当事人诉权。对童凌庭长的违法违纪行为,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其他各法院及司法官员都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院,妄议中央。一部新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几天,以后迅速死去,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

公民诉权与我们每一公民息息相关。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而且,一个地区、一家法院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这家法院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

如果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法律就没有权威与尊严,今天有几个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明天又会有其他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无权无势的人民群众迟早都要遭殃。所以,我们为自己担忧,为国家操心,有1016位上海市民已联署向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致函呼吁《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

国家信访局相当重视我们给国家领导人的信函,于今年3月1日作出回复并通知冯正虎:你们提出的建议已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参阅处理;反映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等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控告人依据《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上级法院、检察机关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请求上述法律监督部门立案调查,秉公处理,不要袒护司法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支持控告人的请求。

我们不愿做奴隶,将以生命捍卫法律,保卫立案登记制,追责到底,实现在上海每一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违法违纪的案例都得以纠正而不再发生,建设一个美好的法治上海。

此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殷一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张本才)

控告人:

冯正虎、丁德元、崔福芳、朱金安、蔡孝敏、丁菊英

范桂娟、杨崇新、刘淑珍、陈建芳、朱金娣、谢金华

申琴芳、金妹珍、徐秋琴、李维玲、奚永芬、陈三妹

周菊仙、卫佩芳、沈金宝、王佩云、赵迪迪、孙证明

郁桂成、康慧芳、陈永福、黄尧年、乔纪花、孙翠芳

周锦南、张笑琴、周海琴、张雪英、朱国美、庄秀珍

周翠华、李秀英、王承起、孙建敏、张国安、董国箐

徐佩玲、颜秀兰、颜兰英、朱 镭、郑培培、沈永梅

魏 勤、孙洪琴、许正清、吕龙珍、王扣玛、姚敏华

戴中耀、马春英、韦开珍、郭益贵、周国淮、鲁俊

黄於英、黄美芳、石雨强、李雅琴、龚建元、嵇招娣

联系人:冯正虎

2016年4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法委(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韩正)、纪委(侯凯)、政法委(姜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立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张斌)

附件:

1、66名控告人的联署签名

2、66名控告人的基本情况

3、《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

4、《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5、《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全国人大常委会》

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

6、国家信访局的回复(2016年3月1日)

7《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例简表》(浦东法院33件)

冯正虎4件、范桂娟1件、刘淑珍1件、丁菊英9件、申琴芳2件、金妹珍3件、高信翠1件、童莉雅2件、周菊仙1件、金月花1件、卫佩芳1件、谢金华1件、卫玉华4件、蒋孝敏2件。

图一、66名控告人的联署签名

联署控告童凌-1
联署控告童凌-2

图二、66名控告人的基本情况

控告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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