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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和平:大江歌罢掉头东——我看律师法的修改

时间:2007-11-28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大江歌罢掉头东——我看律师法的修改

李和平

  

   2007年10月28日,中国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经过第二次修改,第三次颁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实行。修改定版一公开,人们议论纷纷,褒贬不一,惹得满城风雨。依我之浅见,本次修改律师法,顺应了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中国的律师制度终将与律师独立,律师自治,律师辩论免责的世界通行规则接轨,犹如大江东向入海,气势磅礴,不可阻挡!共产党首领周恩来先生说,这叫“大江歌罢掉头东”!确实如此;如下方面体现了这一趋势:

一、中国律师走向成熟,关注《律师法》修改

   1、司法部提交《律师法》修改草案前向各方征求意见,较以前闭门修法有改进。

   本次《律师法》的修改沿袭由相关部委提交立法修法草案的老办法,由司法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草案,律师群体对制定关乎自身命运的法律不能直接参与其中,也很少能介入修改草案的实质讨论中去,这就从根本上表明这部修改后的法律不可能没有缺憾;但是,由于本次修改草案曾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也曾定向征求律师中的一些“闻人”的意见,使得这部修改后的《律师法》有了很大改进。

   2、律师对修改提意见、建议,有的甚至提出系统性的方案,表明律师群体的成熟和参与意识的增强。

   本次律师法修改,引起了国人的关注,更引起了全国十三万律师的关注,不仅全国律师协会拿出了自己的律师法修改版,而且有相当多的律师对修改草案提出过意见和建议,有些律师甚至提出了自已的一整套见解,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欣律师,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霄林律师等,都提出了自己的一整套修改方案,并且将自己的修改理由在修改方案中进行了说明,有的还与立法者进行了沟通,这种立争通过在法律条文中注入普世价值的博弈方式是最高级别的维权活动,是对律师各方面能力的一个综合检验,这是中国律师有意识地试图参与立法,在立法层面施加影响来维护律师整体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一个嚐试。

   3、《律师法》修改前后,法学界及其它各界学人在各种场合开会研讨,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

   如果前面还是个体的努力,这个层面已经是个体联合在更深的层面为律师争取权益了。在律师法草案公布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易和律师事务所先后都举行了研讨会,邀请公检法机关,及各方专家学者对律师法修改草案提意见、建议,分析修改草案的利弊得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良彪律师针对律师法修改在研讨会上发表演讲,一篇《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法》说出了律师的心声,演讲词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由于荟萃了众多精英人物,研讨会处处体现了人性法治的光辉,真知灼见跃然于言论及文章之中。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规定有个人所、合伙所及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意义重大。

   本次《律师法》第 15条、1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有个人开业形态,也有合伙形态及特殊的合伙形态,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有限合伙合法化了,这样,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世界通行的更为灵活,先进的制度,使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更加多元化,更加与世界接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上层次,上规模已经在制度层面成为可能。

三、对律师能够自我规定章程,并由律师遵守,非常有意义。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定,如果中国的律师代表有能力制定出一个很好的章程来,让全国的律师来遵行,政府乐见其成,如果律师还没有成熟到这个程度,那么,别人为你们代订章程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这就看律师群体是否看重自己的权力,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力。李苏滨律师甚至在一个研讨会上提议,由律师们讨论制定出一个与普世一致的律师协会章程,交由全国律师代表讨论,通过后作为律师协会的章程,各地方律师协会不得违反,据此保护律师权益,全国律师据此章程执业,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当然,律师必须高度注意律师全国代表的产生办法,地方律师代表的产生办法,切实做到代表律师真正的代表律师的权益。

四、律师程序辩护胜诉成为可能,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打开了一个通道。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条看似与现在正在生效的刑事诉诉法中规定的律师的辩护职责无异,但细查之,就会发现,此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中在提出后删去了“证明”二字,这非常关健,它就解除了辩护律师的证明责任,相比原来有个证明二字时律师承担的证明责任来说,现在律师的举证的 “证明”义务被废除了,原则上,只要律师能提出对公诉方证据的合理怀疑,及击破其证据链条,就庭审程序及取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就有胜诉的机会。这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铺平了道路。也为律师进行程序辩护并赢得胜诉提供了可能的契机。

   《律师法》第33、34、35、36、37条规定了律师的一些权力,都比修改前《律师法》有了进步。例如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针对阅卷难、取证难、律师办案的被困扰的社会实际情况,律师法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权力,这些与世界通行的原则有差距,与社会及律师的期待相差甚远,但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也算是一个进步。

五、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活动人身不受侵犯,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原则。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前半部分规定了律师执业活动人身不受侵犯,在法庭上的辩论发言应予免责的世界通行的原则,但随后加上了一条但书,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这一条前半部分因为阳光人性符合普世原则赢得好评如潮,后半部分但书则是反动、倒退、愚味,几被唾沫淹没,两者对比犹如冰火两重天。但我仍然把这个条文整体拿出来,认为他是一个进步,因为他把一些制度之恶,展现在人们的面前,使人们关注律师行使职务免责的普世规则,与其说这个但书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利剑,不如说是悬在律师制度头上的利剑,更直接一点,它是悬在中国法治头上的利剑,正因为他是倒退、落后的代表,必将遭到中国人民的唾弃。俗语云,千夫所指,无疾而终。这个“但书”招惹的众怒,实冒天下之大不讳,为亿夫指,亡无日矣。

   当然,律师法还存在很多其他不足之处,不说新的修改版律师法将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由原来的四种上升到九种,单单一个“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一个但书,就可以埋葬掉律师制度的半条性命,但对这类规定不必多虑,它无异于螳螂之臂,在历史的车轮面前,在正义人士的唾沫的包围之中,必将化为乌有。这有先例,前一阶段全国律师协会出了一个“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续,律师几乎被限制死了;当时就有人指出:要么是律师制度死,要么就是这个反法治、反人性的《指导意见》死,现在,律师制度依旧红火,而那个《指导意见》现在在哪里呢?朋友们都知道,它在一个角落的废纸篓里!对于这个但书及其它阻挡《律师法》与普世价值接轨的障碍,我相信,以后人们也只能在历史的垃圾中才能找到它们。

李和平于北京家中
2007年11月18日星期日

原载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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