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忘记密码

昌平法院女法官遭枪击:被子弹击溃的职业尊严与法治春天

时间:2016-02-28 17:5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昌平法院女法官遭枪击:被子弹击溃的职业尊严与法治春天

昨日(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消息称,犯罪嫌疑人疑似系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已在枪击马彩云之后自杀。

 

被子弹击溃的职业尊严与法治春天

文/徐恒

今天我听闻马彩云法官被枪击的消息,心情十分复杂。首先是对这样一个生命的逝去感到悲痛,特别是这样一位承担家庭角色的母亲。其次,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对作为法官的她遭遇如此不测感到遗憾。最后,我对今天的制度环境一再无法保护法律职业者的尊严而感到忧虑。

自去年9月湖北十堰中院4名法官被捅案件发生之后,又一起令人震惊的法官遇害案件发生了。如果说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法官遇害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主观性,但频繁发生的案件堆叠起来,就构成了一种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的问题。

昌平区法院前两天因为开通“夜间法庭”方便上班族打官司而“火”了一把。但随之而来的枪击法官案件把我们从对“夜间法庭”、“微信庭审”这些新鲜事物的惊喜中拉了回来。法治环境并不是像正面报道那样,歌舞升平,暗流最终汇集在枪声中浮现眼前。

从表面来讲,这是一个治安问题。对法官的安全保障不够。这时候很多人站出来拿刑法修正案(九)的那些条款说事儿,说藐视法庭罪和加强对法官的保护是多么多么正确和洞见。但这仅仅是表层问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没有财力给每一个法官配备一个中央警备团级别的安保(如果认为这种安保足够营造铜墙铁壁的话,当然,林肯、肯尼迪照样被挂掉了),就不能从这个角度去思考问题。

很自然,接连发生的法官受害案件,需要引起我们对司法制度和法治环境的思考与反思。笼统来讲,杀人是有动机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是被裁判者与裁判者之间的关系。法官遇害,反映出的是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满,以及这种不满直接关联在法官个人身上。造成这种观感,主要是因为司法衙门化。当事人找律师,一般会问,认不认识主审的法官啊?认不认识法院的审判长、庭长、院长啊?这是司法衙门化的一种体现。其实,从中国古代的经验来看,司法本来就是衙门中进行的,青天大老爷直接负责了案件裁判。司法权力也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也会制造腐败的机会。法律掌握在特定人的手中,他们可以根据需要认定法律,使用暴力。收买这种权力自然成为了获得暴力工具偏袒的一种天然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实际上就是通过贩售手中的权柄来获取自身利益,而没有得到权柄偏右的人,自然对获益的法官(姑且这么称呼)和对立一方产生仇恨感。伺机报仇便是天经地义的恢复正义的办法。

在没有完成“法治”之前,司法活动中的权力没有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逻辑中解放出来,司法与行政权一样,都是暴力的运用而已,人们心中对“正义”的追求,或正确(可能裁判的确不公),或错误(包括错误和过度,前者是因为自己权利受损,无论是否正义,都会产生愤怒感,后者则是追求正义的过程中矫枉过正)地表达出来,就变成了一种对有权者的复仇。在这个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只是给衙门里的老爷增加了一些保护,复仇者一时不能得逞,但积怨不解,报仇就迟早要来。

法治的逻辑在于,将法律本身置于正义天平的标尺之上,法律独立于权力者个人的意志,依据法律裁决的案件,只要经由正当程序,那就是符合正义标准的,因为法律的背后是国家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于多数人的意志的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来自于宪法),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只是适用法律的作用。这里还要提到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法官是从正义的结果出发,去寻找裁判根据。但是这种能动性不代表“司法随意”,法官无论如何是不能够违背宪法和法律的(除非法律违宪),因为法官只有依靠国家力量(解释如前)才拥有裁判资格。在法治的逻辑下,人们不会将判决的不满情绪释放在法官身上,而是去争取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变革,因为法官是依照法律裁判的,而法律不是法官的意志,是国家的意志。当一个人选择对抗国家意志的时候,要么脱离国家,要么通过公共政策的变化改变这些法律和意志。

法治发展的今天,还依然频发这样的法官受害案,值得我们对法治思想和改革方向进行反思。无论是员额制提升法官素质,还是提高待遇,或者是改革法律资格考试方法,都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法治所牵涉的,是法院体制本身,更是政治体制本身。法治的精神在于,让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在权力制衡的体系下得以实现,让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让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成为法官的职业后盾,让无论是政府权力还是民间暴徒的肆虐行动面对的不再是那些手无寸铁的法官,而是公共意志。

但是,还有更深刻的问题,我们还没有解决好公共意志的形成机制。我们制定的法律,从多大程度上能够被社会接受,是个问题。这里德沃金有一个模型,立法决策和民众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一定要让公共意志在宪法约束下,通过公共政策的选择,体现在各个法律之中。不是执政党意志天然代表人民之后发表的法律动议自然形成公共政策从而制定法律。而是要民众参与到公共政策的竞争之中,让公共政策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手里,人民才可以认可通过这种程序制定的法律,从而适用法律的法官才有让人民信服的权威。如果立法决策者完全抛弃了民众参与者的意见,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还是只能通过立法者手中的权力作用到全社会来加以实现,那么法官适用法律,和行政人员按照统治意志挥霍权力的行为并没有两样,司法还是一个衙门,背后代表的不是让人民信服的公共意志,这样法官被害就不可避免。

司法权威的树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绝不是司法体制改革本身可以解决的。如果不改变公众参与决策的方式,让参与者在立法中充分博弈,那么偏私的法律只能够通过制定者和适用者手中的权力来实现,这时候的法律是没有权威的,因为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表达了对这些“暴徒”的抛弃,试问一个被逐出家门的孩子,如何能够爱这个家,如何能够尊重这个家对他的要求和约束呢?

我很遗憾地得知,这位马彩云法官,每年结案400余件,这样的工作能力,足够让所有国家的法官为之汗颜。只可惜,她的劳动在那些“被遗忘”的老百姓的眼里不是手持正义天平的女神眷顾人间的不平,而是沾满鲜血的国家机器的履带对被“遗忘和忽视”的人民的暴虐行动。(截至目前,网站评论版上网民那些“吃了原告吃被告”、“两位开枪的壮士”之类的声音,一再证明这个结论)从这一点来看,越是能力强,便越是悲哀。我们除了为痛失这样一位法官、母亲而感到惋惜之外,更要思量,如何解决这种问题,社会宣传教育、治安保护等也许是一种途径,但我今天所言的一种基于制度性的思考,也应该被注意和反思。回避根本问题的司法改革,除了捞政绩和掩耳目的嫌疑外,实在找不到可以歌颂的地方。

毛泽东就说过“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缺乏参与和表达的人们,在共识彻底破裂之后,难免会把郁结于心的情绪化作暴虐施展出来。前几个小时全网“丢文丢帖”似乎又一次说明了这种现实的悲哀。稳定不是堵出来的,堵住他们的最后一丝理性,换来的就是二位持枪的“壮士”了。

今天夜里,法律人格外寒冷,因为冬天还没有远去,而中国梦里的法治春天却随着这声枪响被打得七零八落。

 2016-02-28
来源:徐恒 的微信
0

发表评论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