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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

时间:2015-09-26 00:0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以冯正虎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为例的专题调查

【编者按】冯正虎以自己的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例对上海法院违法立案登记制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涉及4家基层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3家中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3家检察机关(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二分院、三分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冯正虎通过三个多月的亲身调研,反映出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一些问题。冯正虎已将《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邮送给上海市高级法院、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最高法院、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全书下载阅读     http://pan.baidu.com/s/1kThF0NH

 前 言

2010年8月3日冯正虎发表《我要立案》一文,开始全身心投入“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公民维护诉权运动,撰写发表大量维护诉权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并与民众一起争取诉权,促进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2014年7月,冯正虎编写《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揭露2013年10月28日上海高院颁布的《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遭遇基层法院阳奉阴违、立案改革失败的实况与问题。这个专题报告得到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的重视与肯定。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先后出台,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公民诉权。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案来自于顶层设计,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旧势力、旧观念都不会轻易让位于新制度,会以阳奉阴违、改头换面、报复改革者等各种方式破坏新制度或拖延新制度的实施,但是受到民众拥护与支持的制度改革已不可逆转。

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

冯正虎回国五年来的辛苦努力已有成功的回报。5月1日后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获得诉权,过去习以为常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行为现在已被法定为违法违纪的行为,将要受到法律制裁与公众的谴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就等于让法律死亡。我们每一公民都应该有义务守护法律、激活法律。冯正虎拿出10个行政诉讼案件做试点,向案件管辖的法院立案庭起诉,向相关的法院监察室、检察机关投诉,现已涉及4家基层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3家中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3家检察机关(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二分院、三分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检查新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的立案规定是死是活?中央的政策意见是否能走出中南海?

冯正虎通过三个多月的亲身调研,反映出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一些问题:

1、立案法官不接收起诉人的诉状,有的法院“立案登记制”改头换面成“预审立案登记制”;

2、“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相当严重;

3、 法院内部监督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4、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有法律规定但无实施规则,外部监督形同虚设;

5、《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没有配套的实施规则,法官认为无从司法,立案不作为的懒政怠政会任性下去,使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后全部推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目  录

一、致上海市高级法院长崔亚东的投诉函 ……………………3

二、冯正虎的十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简介 ………………… 6

三、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 13
——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

四、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18
——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五、上海立案法官违法(1-13)系列报告 …………………… 21

六、冯正虎十件行政案的起诉状………………………………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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