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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在北京最高法院维护公民诉权

时间:2011-08-14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市民在北京最高法院维护公民诉权

    2011年6月25日、26日,上海市民一行、王扣玛、袁春生、郑培培、丁菊英、孙洪琴、李贯荣、沈满莲、项文寅、陈国贵、许国治、彭妙林、朱金娣等人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投诉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剥夺公民诉权的违法行为,并在申诉立案大厅门前手举抗议标牌,高呼 “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甚至有的法院还拒收起诉人的诉讼材料,即使收了起诉人的诉讼材料也不出具收据。地方法院非法剥夺公民诉讼权利的恶习已经比比皆是、恶贯满盈。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一个地区有一件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正如温家宝总理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冯正虎主编的《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包括附录单行本《王蓉华要立案》)已揭露了上海司法不作为的一部分事实。本汇编第1集收录的47位当事人158件案例在16家上海法院里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天数总计为:十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三天(截至2011年1月15日)。法院以司法不作为的方式非法剥夺公民诉权。尚未统计的受害者还不计其数。 

    上海法院的某位法官领导接待要求立案的民众时还举了一个例子:“你到商店买东西,此东西要十元钱,你要还价到五元,店主不愿意卖,那你只好走人,不能叫店主强卖给你呀。今天法院不给你们立案,你们也只好走人……。”在中国这些法官眼中,法院不是公器,就像私营商店一样,店主可以随意开价,买卖自由,不受法律制约。地方法院成了地方政府部门及权贵者的奴婢,既霸道又无赖,不给市民立案,连一张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也不出具,就如这位法官所言:“你们也只好走人。”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样样齐全,但是公民的基本诉权无法保障,随意被法院剥夺,法律不可以作为抵挡侵权者的挡箭牌,那么法律还有什么用处?法律正在垂死中,根本没有生命力。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只是奴隶。所以,被剥夺诉权的奴隶只好“信访不信法”,冲向党政部门不断上访,集会北京抗议投诉,或是逼上梁山、暴力反抗。夏俊峰、钱明奇是由违法侵权的政府、司法不作为、不公正的法院合力打造出的标志人物。

    上海的民众已经觉醒,一部分不愿做奴隶的市民率先站起来,“信法不信访”,走进法院,我要立案,维护公民诉权,挽救垂死的法律,唤醒法官的良知,推动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法律有了生命力,才会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舒文

201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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