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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昝爱宗:北京律师状告搜狐网隐藏博客被海淀法院驳回

时间:2007-09-1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北京律师状告搜狐网隐藏博客被海淀法院驳回

昝爱宗

 

    被称为全国首例的北京律师刘晓原状告搜狐网隐藏博客一案,9月1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理由是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这样的裁定结果无疑是认可了原告与被告博客文章被隐藏无关,支持网站可以随意隐藏或删除博客文章,法院还可以不予受理此类起诉。刘晓原当场很激动地地表示“坚决要上诉”,继续依法维护他的博客文章公开权。

    刘晓原律师在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他认为:作为全国优秀法院的海淀区法院,某些“长官大脑”实在“糟糕”,因为他们处理这起案子“十分背离基本程序和常识”。

    8月16日,刘晓原到北京海淀法院起诉搜狐隐藏博客文章违约,法院已于当天立案受理。8月29日,该院民事审判庭马法官还通过书记员向刘晓原送达了原告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时间定在10月8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地点在第五十一法庭。法院还表示,被告搜狐也接到了举证通知书,并感到“时间太仓促”。可法院在9月11日突然通知刘律师于9月12日九时到该院立案庭。—到了现场才知道内容:他这个案件已经“审理”了,并由立案厅给予编号为(2007)海民初字第2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

    刘晓原认为这个案子最为荒唐的就是已经“审理”,他却从来没有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也没有在法庭上见到法官审理,怎么就这样没有法律依据就“书面偷偷审理”呢?再者,既然这个案子已经由立案庭转到民事庭审理,那么最后也应该由民事庭裁定,不能由立案庭裁定,这在程序上没有法律依据。

    刘晓原提出海淀法院裁定存在三个疑问:一是如果立案庭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那么他们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七日内予以裁定驳回。为何在受理立案的第27天,在民事审判庭通知原告领取了举证通知书后,立案庭还在对此案进行审查?二是既然此案已由立案庭转到了民事审判庭,且确定了主审法官,立案庭的法官怎么可以在裁定书上署名?这明显是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三是他最大的不明白之处是,为什么裁定书中会明确认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刘晓原将他的起诉被驳回的消息上网后,就有不少评论,业内人士认为搜狐所在地在北京,有些博客文章被删除及隐藏与幕后的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十七大”前严格控制有关,该办公室一向监控和打击网络上的尖锐言论,十七大之前更甚。还有人批评海淀法院某些法官:难道法院起草法律文书——裁定书,也像“纸陷包子”假新闻一样可以任意曲解加工编造?海淀法院如此办案,难道就是所谓的“和谐诉讼模式”? 

    刘晓原介绍,他坚决选择上诉,就是不让这起因博客文章被锁定隐藏而提起的维权案就这样简单地“尘埃落定”了——虽然最终会和一审的结局相同,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他批评说,如果海淀法院也不能依法保护博客主人的平等诉讼权,那么,这就是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作为搜狐、新浪这些博客主办方和管理者们,他们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按照所谓神秘“上面”的意思,放心大胆地删除锁定隐藏用户的博文,因为用户没有起诉删文和隐藏文章者的诉权呀!

    再看搜狐、新浪博客排行榜上的博文,很多是谈隐私、情色、二奶、同居、裸露、写真等话题。在国内很多网站上,这类博文多是畅通无阻。如此污秽和低俗话题,似乎只许州官放毒——有点黄色也开“绿灯”,但就是不能让百姓点“灯”,因为百姓点“灯”是寻求自由言说的光明,这却让“上面”很敏感。

    总之,网络言论不能兑现宪法和法律保证的言论自由,就是国务院新闻办和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等各地政府新闻办设置“防火墙”等阻碍有关。这些机构,正是网络自由言论的敌人,十七大之前,正是他们表演立功的好时机,让他们继续将删文和隐文进行到底吧,他们就是愿意这样被写进历史的真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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