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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高院院长应勇、张忠厚建议修改法官法

时间:2008-04-30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应勇、张忠厚建议修改法官法

  
沈 荣

   全国人大代表、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张忠厚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官制度 

   现行法官法在推进建立法官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法官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代表应勇、张忠厚建议,应当将法官法的修改作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紧迫工作来抓。 

   两位代表指出,现行法官法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应勇认为,法官任职年限不够科学。现行法官法中规定法官的任职年龄不得低于二十三岁,退休年龄与其他公务员没有差别。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要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而我国目前法官任职年龄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司法的职业特点。应勇建议,要建立科学的法官任职年限制度。其具体措施包括:改革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年龄规定,适当提高法官任职年龄;完善法官的退休制度,考虑到法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其工作特点与其他国家机关有所不同,其在退休条件、待遇方面,应实行法官单独的退休制度,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应勇同时建议,要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拓宽法官选任的来源和渠道,不仅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还可以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也可以面向社会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遴选。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尝试从下级法院、法学教授和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法官法对此予以明确和完善。 

   张忠厚认为,法官的保障制度有所缺失。现行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物质保障和职业保障都不够充分,法官的工资是参照行政人员的标准,没有法官的单独工资序列,没有与法官职务相适应的退休金;当法官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官法对法官的申诉没有受理的时限,事实上缺少有效的救济渠道。张忠厚建议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行使职权的豁免制,未经任免机关同意,不得对法官采取拘留、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同时建立法官的物质保障制度,完善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工资单独序列的规定。使法官享有与其职务相应的待遇,免去在任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各种干预和担心退休后在生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两位代表还认为,法官的惩戒制度也不够规范。法官法规定了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但是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法官职务的程序作出具体、严格的规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一般是按照公务员辞退和免职的程序进行的。按照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法官职务的保障,需要适用特定的程序来惩戒法官。两位代表建议,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纯洁性,保障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将不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通过正当程序清理出法官队伍,同时建立和完善法官的申诉制度。建议明确法官惩戒条件和方式,细化法官惩戒程序。 

   应勇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系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8年3月10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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