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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抗议拒签护照予郑恩宠律师

时间:2007-08-25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强烈抗议

上海当局拒绝签发护照及港澳通行证予维权律师郑恩宠

    上海公安部门今天(8月22日)拒绝签发护照及港澳通行证予维权律师郑恩宠,理由是郑律师是“犯罪嫌疑人”,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并要求上海当局清楚解释拒绝签发的法律理据。

    上海当局不给郑律师签发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没有法律理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于这条法律的规定,本会要求上海当局对拒绝签发一事给郑律师一个详细的书面解释,并要依法确保郑律师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条例里只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有关部门才可以不予签发护照。
    第十三条规定,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况包括: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郑律师已于2006年6月5日刑满出狱,并于今年6月5日恢复政治公民权利,他是绝对有权利申请护照和签证,因此,本会要求上海当局明确说明是根据这两条法律哪一条细项拒绝郑律师的护照和签证申请。

    2003年,约五百名上海静安区东八块被强迁居民委托律师郑恩宠,控告「上海首富」周正毅和静安区政府勾结,非法取得土地。同年6月6日,郑律师被上海警察从家中带走予以刑事拘留,6月18日上海警方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正式将他逮捕,8月28日审判。10月28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对郑恩宠判刑3年。郑律师于2006年6月5日刑满出狱后,一直被严密监视。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20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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