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忘记密码

@ 程海律师:诉北京市公安局拒办迁户口入京一案,东城区法院正式立案

时间:2007-06-17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诉北京市公安局拒办迁户口入京一案,东城区法院正式立案

程海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等的规定,本人户口迁移至北京市,只要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向迁入地的派出所直接办理登记即可。但现行公安的做法是依据公安部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由迁入地公安先开出户口准迁证。为避免本人户口如果能迁出,北京公安不接受变成黑户的风险,我于2007年3月12日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昌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和本人住所地的东小口派出所,特快专递寄出户口迁入申请,请求办理准迁手续(按照下位政策不得违反上位法户口条例的法制原则,准迁证应当仅仅是对我在北京市现住所进行核实的程序,不具有批准的效力)。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准迁证由市设区的区公安分局即昌平区分局核实出具,但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需由市公安局批准,无奈我只得向市局和分局同时申请。结果两局都以我的申请不符合三种“投靠”的现行户口政策为由,拒绝为我办理迁入手续。

    2007年4月18日中午,我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寄出起诉状,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和昌平区公安分局,要求依法撤销两局拒绝为我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为我办理户口迁入手续。3月13日我曾向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户口所在地的三排楼派出所寄出户口迁出申报,也被以不符合政策没有准迁证为由拒绝办理户口迁出。在4月18日中午,我同时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寄出诉状,以同样的诉请起诉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为稳妥见,4月18日下午上班时,我又去东城区法院递交诉状,立案庭的一位中年法官告诉我,迁户口应当是公安分局管,应去昌平区法院单独起诉昌平区公安分局。我按其要求修改了诉状,4月19日上午去昌平区法院单独起诉昌平区公安分局。

    4月26日,昌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我的起诉,理由是我所诉事项,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我于5月8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今日(6月13日)上午一中院法官约谈,估计近日会有裁定。根据庐阳区法院的要求,我对诉状修改补正,该院于5月23日正式送达我案件受理通知书。6月1日我在外地出差,东城区法院电话通知我,经了解户口准迁证由市局批准,应当起诉市公安局,要求我修改诉状,仅列北京市公安局为被告。出差回来后我修改诉状,于6月12日递交该院,今日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因该院通常以诉讼费收款收据代替案件受理通知书,故本人诉北京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本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案,已正式由北京东城区法院立案进入审判程序。 

                             

程海

13601062745

2007年6月13日

附件:
一、状告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
二、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出具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和诉讼费专用收据照片。(略)

 

一、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程海,男,汉族,1952年6月7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地区佳运园小区21号楼331室,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远洋商务楼)2408室,邮编 100025。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政编码100740,电话 010-87682156、110。法定代表人  马振川局长。

案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办理原告户口迁移手续的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拒绝办理原告要求把常住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移登记至北京市现住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立即为原告办理户口从原籍迁移至现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佳运园小区21号楼331室的登记手续。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自2003年10月底原告从安徽省合肥市转来北京做律师至今已3年多。因常住户口仍登记在合肥市,给原告在京工作生活造成诸多麻烦,如换发和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护照、办理港澳通行证、办理特区的边境通行证、甚至死亡登记(年轻人还得回去办理婴儿出生常住户口登记、结婚登记),都需要回去办理,每年都要求在京办理暂住证,等等。经常须回到1200公里外的合肥市,办理上述公安规定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事务,浪费大量时间和费用,也不必要地加剧了全国交通的紧张状况。象我这样的人北京市约400万,全国约有2亿,每人每年为回去办事从低按花费500元估算,一年全国的浪费就是1000亿元,30多年来的国民财富此项浪费高达几万亿!如加上异地人户分离产生的诸如与子女分离(农村约有五千万以上的留守儿童)、夫妻分居、父母赡养等社会问题,受到公安机关现行户籍管理做法实际负面影响的总人口应在5亿以上!更为恶劣的是,在公安机关给公民制造户口麻烦无限扩张部门权力的示范作用下,城市其他权力和行政机关纷纷效仿,利用常住户口作为借口,对非本地户籍常住公民进行长期大规模的行政侵权,如在应聘公务员、就业、(子女)上学、选民资格登记以及选举和被选举权、社会保险等方面非法设定他们不能享受当地户籍居民相同的公民待遇。甚至国有垄断企业也在效仿进行民事侵权,如开通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要本地户籍作担保。我和有着同样遭遇的全国公民一样,觉得在自己国家的经常居住地受到严重的户口歧视,受到不公平的非国民待遇。人口从农村大规模向城市迁徙和在各城市之间流动、农村或农业人口减低到总人口10%以下,是我国走向现代化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常住户口登记事项仅仅是公民自然信息和经常居住地信息,登记这些信息是便于政府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制定相关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常住户口随着人们经常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登记,对个人和社会都是完全必要的。公安机关现行普遍的户口迁移登记做法,是不允许户口随人迁移登记(少数经其“批准”的除外),不仅严重违反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还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年颁布的户口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法院民法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关于户口迁移登记的主管和程序,户口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被告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需由其先开出《户口准迁证》,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持两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户口准迁证》应由市设区的区公安分局办理。

    我在京连续工作生活已3年多,远超过户口条例规定“暂住”3个月以后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我也早已是北京市的常住人口,故我有权而且依法应当将常住户口登记迁往现住所。2007年3月12日,我向被告和被告所属的昌平区公安分局及东小口派出所(我现住所受其管辖)特快专递寄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本人常住户口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77号2栋101号,迁移至本人现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佳运园小区21号楼331室的登记手续。2007年4月6日,被告以[(2007)人管常口信字197号]文回函,拒绝为我办理;昌平公安分局也在3月26日寄给我拒绝办理的回复——《关于程海律师人民来信的回复》;理由都是一样,认为按照户口政策我不符合户口迁移登记条件。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全国人大的户口条例,严重侵犯原告和具有相同境遇全国公民的重大权益。请求贵院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维护原告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判决支持诉讼请求,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起诉人:中国公民
                程海

2007年6月12日

0

发表评论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