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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基督教与司法制度

时间:2014-09-14 14:18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基督教与司法制度

张培鸿

【华尔街俱乐部按】这是张培鸿大律师在教会内部的一个演讲。我拜读过后,觉得其意义超出了论题的限制,于是拿来与诸位分享。相比结论,我更看重文中的一些分析。感谢作者授权。

 

弟兄姐妹们平安!
感谢神!感谢秋雨之福教会和华西圣约神学院,能够使我有机会在今天下午与大家分享我的专业和信仰。记得这周在给神学生上课上到一半的时候,他们就议论我,推测说假如张老师没有接受基督信仰的话,会不会疯掉?感谢主!他们把这个信息带到了灵修的课题中,被我听到了。然后我告诉他们说,我不知道自己会不会疯掉,但是在今天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体制下,确实有相当一批法律人在忍受着煎熬。他们虽然还没疯,但有非常多的苦毒和怨恨,有很多困惑和纠结,可以说离疯也不远了。所以我想用今天下午的机会,结合我这三年来用信仰更新了的知识,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非常感恩,今天教会的会堂基本都坐满了,外面天气这么热,今天又是休息日。我女儿在我信主之后不久也受洗了,但是我的妻子还在慕道。有一次,她的家人跟她说,你们信基督教的真麻烦,每个星期天都要去教堂,这样一来周末的时间都被占用了,太可惜了。我妻子还只是慕道友,但她反问说:那这几十年的时间里,你们的星期天都省下来做出些什么事情呢?我们知道我们信主后,一开始会有半天,然后会有一天甚至两三天的时间用来敬拜上帝和服事教会。如果将我们所花去的时间计算机会成本,然后拿来和我们所得到的东西相比,在天平上称一称,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对我们信的人来讲,答案不言而喻。唐崇荣牧师曾经讲过,或者有人信了基督之后会后悔,但从来没有一个人因为信基督而变笨。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信息与我的专业有关。应该说在今天,这个课题不乏研究的人,只是他们研究的侧重点很不一样。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是名声最大的,是美国的犹太人学者伯尔曼。他在中国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是另一本书,叫《法律与革命》。但他真正的学术地位建立在两个专业上:一个是他研究宗教;一个是他研究苏联的法律。应该是他最先明确地提出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一点给了我很多启发,特别是观念方面的。我接下来想要分享的信息是广义的,首先基督教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旧约的犹太教、天主教和新教,其次我讲题中的司法制度也是广义的,不单是指法律赖以运行的审判制度,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尤其是摩西十诫。我将向大家阐明:贯穿整个人类历史的司法脉络,包括犹太教的传统或者说是希伯来的传统,她们一直延续到今天,并将持续到人类最终审判的日子。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与之相对的法律体系,它就是基督教之外的、属世界的、属巴比伦的一个法律体系。简言之,一个是出自锡安(希伯来、犹太、以色列同义)的司法体系,一个是出自巴比伦的、非基督教,属于整个世界的法律体系,就只有这两种渊源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这两条脉络中发现,个人主义的司法体系和国家主义的司法体系,或者用一个更为人熟悉的提法,叫做普通法系的司法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或者源自摩西十诫的司法制度和源自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以及汉谟拉比法典和苏美尔法典的司法制度。我在准备这篇讲章以及给神学生们授课的过程中,十分清晰地感觉到整本圣经的历史,其实就是审判的历史;而法律本身确实是上帝救赎计划的一部分。因为我们从创世记的开端,到启示录的末了,都可以看到法律、司法和审判,这就是基督教对司法制度的独特而重大的影响。

在触及正题之前,先要向大家澄清一个关于法律的误区。我曾说过,中国很多家庭,每年花五六万美金学费将孩子送到美国法学院读书,实在是太可惜太昂贵太不值了。今天美国的法学院将法律如此精细化、如此专业化、如此技巧化、如此的理性和思辨,以致于几乎是把法律当成了偶像。这就是伯尔曼所谓美国法律的危机,美国人从法学院到整个社会都逐渐离弃了基督信仰,他们轻看了上帝借着法律赐予的祝福,于是上帝也将祂的祝福挪开,这其实就是美国开始走向衰落的属灵方面的原因。我们必须思考的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除了要学习和借鉴美国所得到的祝福,还包括如何避免轻看那来之不易的、瓦器中的宝贝。这个课题我和神学生共花了三十个小时,现在把它浓缩成一个小时这样的框架。

一、法律的渊源及与圣经的关系

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法律是从什么时候出现的?

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学院,提到法律的起源时,总会先想到一个成文法的概念。当然就会首先想到苏美尔法典,以及在巴比伦征服苏美尔人后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再后来的《十二铜表法》和罗马法。汉谟拉比法典及其之前的这些考古资料,它们都发生在摩西领受“十诫”之前。所以我们会以为法律的产生,是和基督教(广义)无关的。其实这个判断是非常错误的。虽然在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时候,就有了《汉谟拉比法典》,又过了五百年到前十三世纪的时候才出现摩西十诫,但摩西十诫的出现正是要回应当时世上的那些律法所带来的混乱。其实,法律的出现是和基督教密不可分的。诚然,用马丁路德的话说,假若我们人类都有足够的信心,是不需要律法的。因而上帝在创造宇宙之初,一开始是没有法律的,伊甸园中既没有也不需要律法。上帝为了让人顺服祂的权柄,给了人类自由意志,并立下了第一条法律。创世记第一章多次记载了神看一切都是好的。接下来告诉亚当,“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这句话即使用现代的概念去解释,也是一则典型的法律规范。

首先,神赋予亚当权利——“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其次,神指出亚当的义务,这是一项禁止性的规定:“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再次,如果做了不可做的事情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接下来就是带有惩戒性的那部分内容——“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如果这不是法律,请问什么才是法律?如果说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公元前十八世纪,那上述这句话比《汉谟拉比法典》早了多少年?圣经给了我们一个完整的关于世界的观念和图景:上帝从无中造有,再把这个宇宙造得如此完美,这时不需要法律。当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上帝赋予他们掌管世上的权柄时,就需要规则了。所以上帝的创造和伊甸园的境况非常清楚地说明:法律最初的渊源来自于创造我们的上帝。

有了律法就有了违法,然后审判就开始了。因为亚当夏娃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违反了上帝所立的规则,他们就必定要死,这是后果。那是不是要立刻马上死掉啊?——如果立时就死掉,还有我们吗?必定死不是马上死。所以任何一个好的审判必定带着怜悯、恩典和宽恕。没有宽恕的审判不过是恶意的报复。这是第一场审判所告诉我们的信息。你可以说亚当夏娃吃了不该吃的果子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他们属灵的生命死了,而他们的肉体则开始走向死亡。所以从那个时候起,罪由一人进入世界,意味着任何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面临着死亡的倒计时。圣经记载亚当930年后就死了,就是公义和怜悯的结果。

创世记只用了短短三章的篇幅,就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被破坏的。然后上帝就让我们认罪,“律法是使人知罪的”。我们人类不仅会受诱惑犯属灵方面的罪,还会由于嫉妒、愤怒犯下肉体的罪,甚至是谋杀。因此接下来的审判,就是对该隐的审判,这也是对人类第一桩谋杀案的审判:该隐因嫉妒杀了他的弟弟亚伯。

创世记的三四两章中,上帝问了两个问题。

“你在哪里?”——意味着人已经迷失了,不听上帝的律法。难道神会不知道亚当在哪里吗?神会不知道他躲在树丛中吗?难道神不知道他偷吃了禁果吗?神是知道的,祂只是要告诉亚当你已经迷失了。
当亚当知道了自己的罪,并接受了上帝的审判后,该隐又犯罪了,该隐犯罪后上帝问他,“你兄弟在哪里?”。所以当我们基督徒认罪归信后,需要立即注意到那些还没信主的人在哪里?以及我们的弟兄姐妹在哪里?我们要把他们找回来,不让他们迷失。这个信息是如此清晰,要求又是如此明确具体,我们无法推诿。

然后神就审判该隐。对该隐的审判也是留有余地的,只是让他流离飘荡在地上。所以我们发现对谋杀案的审判同样是带着宽恕和恩典的。没有立时击毙他的命,只留下一个审判的记号。上帝封住了留在该隐身上的记号,不让我们后人猜测,我们只知道该隐经历了神的审判。
这样我们就不难明白,仅仅在创世记开头,上帝就已经立下了规矩,并进行了审判。

我们再看法学院告诉我们关于法律的起源是什么?我们习惯了把罗马法当作纯粹理性的产物,认为法律是完全世俗的,是完全理性的、是完全独立的、是完全工具化的,就像是一架精巧的机器。我们以为,只要设计得足够精密,就可以生产出公义来。

除了刚才提到的被上帝所拣选的希伯来人这一支,在该隐的后代以及挪亚的后代中,尤其是含的后代,我们要考察他们是怎么制定出自己的规则来,他们在不要上帝的情况下如何维持社会的运行?他们过的是怎样的一种日子?由于上帝已经把良知放在每个人的心里,又由于神有普遍的恩典和怜悯,所以初民社会中的人都有灵魂的观念。他们需要建立权威,否则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无法维系的。于是就产生出最初对死人的崇拜来,也就是一种对先人和祖先的崇拜。按照法国历史学家古朗士的看法,这种对灵魂和死人的崇拜导致了对埋葬死人的坟墓的崇拜,产生了关于不动产和物权的意识,因为当时的人认为祖先埋葬的地方是不可以随便挪动,也不可以转让和买卖的。正是在这样的习俗和意识下产生了最初的罗马法的雏形。

我的祖先和你的祖先不一样,我灵魂和精神的寄托对象和你的不一样,我的神和你的神就不一样。所以,除了圣经中上帝拣选并记载的希伯来人之外,整个世界是一个多神的社会,多宗教的社会,多偶像的社会和多神论的社会。在多神论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用弱肉强食的方式进行兼并,在兼并中就产生出了合同、财产继承以及婚姻的观念和制度。既然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神,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宗教,女孩子出生后先是随她的兄长和父母敬拜神。出嫁后嫁到男方,男方家的神和父家的不是同一个神,问题就产生了,因为一个人是不能同时信奉两个神的。婚礼的意义就在于转换自己的信仰,婚姻制度也就这样形成了。所以在这个世界中我们看到,不管是一个家族,一个部落,一个氏族,以及更大的城邦,他们之间经过争战和合作产生出的最初的民主制,所有的这些规则形成了罗马法的根基。

我们来总结一下:人类的法律一共有两条线索,一条来自上帝,上帝和人立规则并施行审判;另外一条则是按照习俗,传统和现实的需要慢慢成型并流传下来。前一条的成文形式是十诫,由摩西向上帝领受,来自上帝;后一条的成文形式是《汉谟拉比法典》,由巴比伦王主持制定,来自汉谟拉比王。

 

二、世上只有两种法律体系:一种出于锡安,一种出于巴比伦

巴比伦王为了赋予自己制定的法律以权威,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某种神圣性,于是我们看到在刻有《汉谟拉比法典》的那根石柱上,有汉谟拉比王从太阳神沙马什那里接过王权的图案。他跪在太阳神面前,接受了太阳神授予他的权杖,得到这个权杖后他才有了一个合法性,可以实施统治并制定法律。但是归根结底,这个法典依然是人(王)所颁布的律法。因此我们不难看到两种律法再来源上的显著区别:“十诫”是神自己所立并赐给人类的律法;而《法典》从根本上说是人自己所定的律法。再从内容上看:“十诫”强调了神所造的人在人格和自由意志方面的平等性;而《法典》则完全是当时盛行的奴隶制度的产物,制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奴隶主特别是汉谟拉比王的统治,根本没有平等公义的概念。

现在法学院里有一种观点说,摩西十诫没什么了不起的,不过是模仿抄袭了《汉谟拉比法典》而已,理由是法典早了十诫约五百年。模仿抄袭的是哪些部分呢?显然只能是后面六诫的内容,因为前面四诫描述的“神人关系”在法典中根本没有,即使后面六诫,也有一些显著的不同,比如前述提到的关于平等的观念,恰是《汉谟拉比法典》中最缺乏的。尽管法典看上去很完善,长达两百八十二条,却找不到公义平等的观念。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必须迫使人类回应对于公义的需求时,已经过了500年左右的时间,于是上帝在西奈山降下律法。
试想,当希伯来人看到整个世界都有了所谓完善的法律,而希伯来人没有,于是他们求上帝给他们法律,否则他们不知道怎么做。他们已经做了四百年的奴隶,以后不做奴隶了,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生活呢?因此上帝在西奈山给了摩西十诫。十诫就是十条诫命,就是十条法律,前四条讲述神与人的关系,后六条讲述人与人的关系。这就是神的立法,是神所喜悦的规则。

希伯来人要法律,上帝就给了他们法律。然后世界上都有国王,希伯来人又坐不住了,问上帝给他们个国王。然后耶和华上帝怎么说?你注意了,这是他们自己要的。要了的后果是什么神也告诉过他们。但是希伯来人仍然要一个国王:我们不愿意分别出来,我们想在这个世界中和外邦人一样。然后撒母耳就膏立扫罗,然后又膏立大卫给他们。这种与世界合拍的后果是什么?非常有意思的话题——考虑到我这不是一个神学的讲座,而是法律的讲座,所以我就只讲到这里。

因此,从人类开始,直到世界的末了,整个时空里只有两种法律体系,一种是属神的,或是靠近神的,归向神的,以神为中心的,出于锡安的法律体系。另一种是“以人为本”的,世界(俗)的,外邦人的法律体系。

在《汉谟拉比法典》(苏美尔法典)颁布之前,以及在摩西领受十诫之前,尚无证据证明有明确的成文法存在,那是一个没有上帝、无法亦无天(绝对观念)的时代;而被上帝拣选的希伯来人虽然也没有法,但却是一个有天的民族。这种有天和无天的区别,就决定了他们立出什么样的法,接受什么样的司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又演变成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在一个崇拜不动产和物权的时代与族群里就产生了罗马法,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然后形成大陆法系,最后再发展出一种国家主义的司法观念以及一种纠问式的庭审模式,法庭由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官来掌控——这就是今天欧洲大陆,包括法德、俄罗斯、日本以及台湾,甚至是我们自己正在实行的司法制度。虽然中国不承认自己属于大陆法系,而是宣称我们业已囊括了人类法制文明的精华,把正义都集中到了自己身上的“中华体系”。其实本质依然是纠问式的开庭,法官还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选任方式,法条形式同样是成文法典的,甚至刑民不分的大陆法体系。

然而从圣经中我们知道:世上并没有第三条道路,只有两条。一条是世界的,我们知道将来会是什么样的下场;一条是神所拣选的,我们知道假如一直站稳,会有多么美好的结局。没有第三条出路。

在无法有天的族群中,上帝为了回应希伯来人的要求,赐下了十诫。十诫是要以色列人(本文交叉使用以色列、希伯来和犹太民族,除非特别指明,均为同义,好比神和上帝)从世界中分别出来。整部圣经所记载的,就是以色列人不断偏离又不断归回的历史。到了中世纪后期,在“十诫”和宗教改革的影响下,英国形成了普通法的体系。普通法基于基督教对人的平等尊重,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哲学基础上,采用了明显有别于罗马法的司法制度,比如遵循先例、陪审制度、正当程序及合理怀疑等。听到这里,或许有人要问,圣经和基督教真有那么了不起么,圣经里不是也有奴隶制度吗,哪里有平等可言呢?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在新约《歌罗西书》(3:22)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一个奴隶制的世界中,基督徒当如何行事为人,如何对待奴隶和奴隶制度:你们做仆人的,要凡事听从肉身的主人,你们做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因为知道你们有同一位父亲在天上。这不就是平等的观念吗?

至此,两个法律体系的渊源分清楚了。有的同学提出过不一样的看法,认为两个体系之间不是那么晋魏分明的——当然,在三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两者总是处在相互借鉴、互相融合、彼此冲突的张力中,比如今天普通法国家中就有很多成文法典,成文法国家中也吸收了很多普通法的规则。就好比控辩式的法庭审理方式,虽然出自普通法的传统,但在今天的大部分大陆法国家的法庭中也有广泛的适用,但这仍然属于个别的借鉴。我们从人类历史的一个整全性的图景看,还是可以清晰的发现其间的不同,以及这些不同背后所蕴含的绝对观念。从属灵的眼光,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这些差别背后上帝的祝福与咒诅。

圣经记载的审判,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上帝主导的审判,比如对亚当和夏娃的审判,以及对该隐的审判。注意对该隐的审判为什么不是由亚当主持,因为当时亚当已经犯罪,失去了审判的权柄和资格,所以是由神来亲自审判。再看大洪水的审判,以及对所多玛和蛾摩拉的审判,都是由上帝主持主导的审判。

另外一种是人主导的审判,比如所罗门王的审判。所罗门王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智慧的一位君王,他主审的妓女争子案的桥段还被周星驰用在电影《审死官》中。当然在人所主导的审判中,最重要的一场审判,莫过于对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审判。这场审判使用的正是罗马的法律制度。你就可以思想:罗马法不是非常的精巧、非常的完善吗?但是执行起来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就如同我们看到今天我们的宪法规定得头头是道,什么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什么自由都有了,但我们能想像这些自由在现实中得到实践吗?这也是罗马法在审判主耶稣时遇到的问题。

首先罗马法规定是不可以在夜间进行审讯的。但是耶稣基督恰恰是在深夜的客西马尼园被抓,随即被带到大祭司那里,在鸡叫三遍之前已经被审讯多次了。

其次是刑讯逼供的问题。主耶稣基督在被殴打时,问打他的兵丁差役:“我若说得不是,你可以指证那不是;我若说得是,你为什么要打我呢?”【约18:23】这像不像我们今天被双规的那些官员,在纪委办案点里面与折磨他的人所做的“可笑的”抗辩?这就是罗马法啊!

然后是伪证。不断地找人来控告耶稣,张三如此说,李四如此说,王五如此说,但是三个人的话根本对不起来。怎么办?于是一跺脚问,你到底是不是犹太人的王?你说的是!好,够了,大家看看他所说的话,还需要别的证据吗?现在可以杀他了。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司法档案解密,翻开良心犯、政治犯和冤假错案的卷宗,基本上都是这样子的一个模式。我们的基督徒弟兄姐妹,被抓进去之后,国宝的那些个讯问笔录,上来就问你信的是什么邪教?你回答信的是什么,什么就成邪教了。我信的是耶稣基督,好,耶稣基督是邪教,他的话里就有这么个陷阱。这个还是直白的,弟兄姐妹们大多还能应付,答完我信的是耶稣基督后,会再补充一句,不是邪教。他们国保都是在玩弄这些花样。

再看口供。口供定案,口供为王,这是纠问式审判和国家主义司法观最看重的“武器”。但是每个指控他的人说的都对不上,怎么办?所以就直接问,你是犹太人的王吗?是!好吧,你们看,我们的王只有凯撒,怎么祂称王了。这就够了,可以杀了。没有辩护,连彼拉多问主耶稣的时候,也觉得稀奇,禁不住替他辩护了几句。

然后是民意,民意是非常不靠谱的。一个星期之前基督荣进圣城时,大家还在高唱和散那,同样就是这帮人,过了才几天,就高喊着要钉死祂。在今天的互联网上,我们总是重复地看到类似的场景。对药家鑫不爽,也说钉死他,最高法院一听声音太大,就把药杀了。

最后是死刑。犹太人当时处在被罗马帝国殖民的状态,公会没有判死刑的权力。所以只能让彼拉多来判,他们就给彼拉多施加压力,这跟我们刚刚说的是不是很像?

日光之下没有新事。

三、无神论的舞台:中国的审判

过去,我们省一级的高院就可以杀人,现在不可以了。这两天,一件96年的案子被刚刚上线的电子媒体澎湃新闻报道出来:一个村子里面有一家人发生凶杀案,死了两个人,但是邻居都没有听到呼救和响动。所以公安查的时候本能地会想,你有什么仇家,和谁争吵过,然后就抓了两三个人。还不够啊,被害人一家五口人呢,光这几个人作不了案啊。然后再逼供,又抓了几个。证据没有,就找邻居,邻居不说,就又逼供,非要说出案发当晚看到某些人聚在一起喝酒,又听到要把某某人杀掉的证词才作罢。其实这样的证据,逼到一定程度,要多少有多少,于是很快就有了十九个证人,但是这些证人在庭审时都改口了,说是被逼的,其实什么都没看见。法庭在合议的时候就说,这个案子不能判。一听说要判无罪,幸存下来的那个父亲,就立刻找到审判长的办公室,说,你们要把这个案子判无罪了是吗?审判长问他你怎么知道的,这是审判秘密啊?说,怎么知道的你不要管,是不是这样子的?诺,如果判了之后,你作为被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上诉,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他于是确定了法院要放人,于是就掏出一瓶农药,当场咕噜咕噜喝下去,死了。这下麻烦大了,马上改结果,改了之后就判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再判一个十五年这样子。这就是我们的司法现实。

反观美国的司法,有什么区别吗?你们难道觉得美国的司法就可以实现公义了吗?未必的,也有很多错案。区别是,我们这是冤案——法官内心已经确信不是被告人干的,但被案外的压力逼成那个样子之后也只能违心做出判决。人家那是错案,错案就是陪审团当时就是这么认为的,这么认为就这么定了——制度规定必须尊重陪审团——陪审团裁定无罪,而事实可能是他干的,或者反过来也一样,这就产生了错案。

错案当然没有实现公义,那为什么美国被害人的家属没有像中国人这样,跑到陪审团面前,跑到法院去咕噜咕噜喝农药呢?区别在于他们有天的观念,有一个绝对的超验的价值,知道世上的一切不过是暂时的,是客旅是寄居的,我在这里饶恕人,上帝就会在将来饶恕我的过犯。至于被告人该不该死,会有上帝末后的审判来定夺,而上帝的审判是绝对公义的。我们现在判不了的案子,是因为我们被罪所限,被时间所限,我们无法时光倒流,我们没有月光宝盒,不知道谁是真凶。但是上帝知道一切,因为时间都是祂创造的。就是这样。

上海一位很资深的女法官,有一次来律师协会讲座。她提到一个案例:一个加拿大的女模特在上海被杀了,被告人是一点悔意都没有,所以她们就想判他死刑。结果这个加拿大模特的父母大老远赶来,给法院交了一个书面的文件,要求不要判死刑。理由是我们已经很悲痛了,不要再让这个人的父母同样悲痛,给他一个机会。这是为什么?因为我们没有信仰,我们不知道、不理解、不接受那场真正的审判,我们没有盼望,不相信永恒。如果这世界上的冤屈不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得到澄清,那就永远都无法澄清了。人死如灯灭,一了白了是不是?就是一定要在活着的时候把能够享受的享受掉,能够报的仇报掉。没有相信,没有盼望,没有爱,一生都活在一种粗鄙的浅薄中。

再看2000年南京的一个案子。南京亚星奔驰公司的德国高管普方,他们一家四口住在别墅里面,来了四个江苏盐城的小伙子入室盗窃,被普方发现了,于是几个孩子临时起意杀人灭口。案发后普方的家属从德国赶来,了解案情之后,非常痛心,一方面告知南京中院要求不判死刑。另一个方面去研究,为什么这些孩子会作恶?原来是语言沟通不畅造成的。假如被告人会说点外语,或者普方会说中文,就不一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最后南京中院对四个人都执行了死刑,但是普方的家人把所有的财产集中起来,设立普方基金会,用于救助苏北地区的失学儿童,给他们免费培训技能,这个基金会现在还在运作。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为什么中国的被害人,自己也不知道是谁作的案,但是你只要抓了一个随便谁当作嫌疑人,就一定要把他杀掉,否则的话我就死给你看。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仇恨?因为我们没有永恒的观念,没有超验维度的信仰,我们只信奉实用主义的生活哲学。这就是两个司法体系最本质的区别,直到今天我们看到的现状依然如此。
我们的教育和历史教科书误导了我们。

我们觉得神学非常幼稚,真正高深的学问是哲学,是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是希腊罗马的哲学和思辨等等这些东西,我们把他们这些文化当成偶像来崇拜。我们又依照人文主义者的偏见,相信中世纪是黑暗的。但是我们如果置身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就必须澄清两个主流的偏见:一个是罗马法没有我们认为的那么好;另一个就是中世纪,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坏。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中世纪恰好是最有活力的一个时代。因为在那个时代,大量宏伟精美的教堂拔地而起,代表着建筑艺术的一个巅峰;同样在那个时代,世界上发展出了两套精密的法律制度,一个是世俗法庭的制度,另一个是教会法庭的制度;再一个活力的表现就是,近代大学也诞生于中世纪,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和撒勒诺,早期的大学只有两个学科,神学和法学。至于人所诟病的宗教裁判所问题,也是被深厚的偏见和无知的夸张所包裹,完全看不到中世纪的宗教法官为了评判异端,建立了陪审团制度,建立了合理怀疑的制度,建立了正当程序的制度,这些制度在英国最终形成普通法传统。

至于我们自己,我们也有陪审员,叫人民陪审员,我们还有一个看起来很美的错案追究制度,表明我们是想实事求是地办案。但是我们知道,我们的陪审员跟美国的陪审团不是一回事,我们的错案追究制度妨碍了对错案的追究,我们想用自己去代替那个创造我们的永恒的上帝,于是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山寨版本的“法治”。

美国独立宣言中有一句话——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中国最通常的翻译是“人人生而平等”,其实不是因“生”而平等,乃是因“被造”而平等,生是不可能给人带来平等的。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至少在建国之初,是在立一个向圣经归回的基督教的国家。

反观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其渊源在哪里?难道是来自所谓的传统文化吗,难道是来自礼和法的纠缠吗?都不是,是来自对苏联体制的抄袭。我们在一夜之间把国民政府好不容易编簒起来的《六法全书》全盘抛弃,尽管那也是一个大陆法的框架。但是毕竟有教会大学的参与,由英美法系培养的法学家立法,算是一种杂糅型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国民政府的败退,这些都翻过去了。然后我们就用了苏联的——现在已被俄罗斯丢弃的体系。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共产主义是一种基督教的异端。这一观点用在司法制度的分析中同样有益:大陆法系是纠问式审判,一个以法官为主的精英式的审判,是司法专业化的模式;英美法是控辩式的审判,本质上是一个陪审团形式的民主司法制度。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制呢?坦白说是“四不像”:我们有公诉制度,就不属于控辩式审判,而应该是纠问式审判,但是公诉之下的法庭开庭又大体是一个控辩的样子。因此,今天的公共空间里,出现了一些概念,什么技术派律师、艺术派律师和死磕派律师,其实都是对这种山寨版法制的一种写照或者说反抗。所谓“集各大法系的精华”,作为所谓司法改革的成果,试图在一个大陆法系的背景中强行植入控辩式的审判。当辩护律师信以为真,在法庭上将矛头指向控方,进行传统的控辩双方争辩,由法官居中裁判,这就是一场技术型的审判,这是技术派的含义。可是当整个法庭或者整起案件的焦点特别是律师的矛头,不是放在法庭上,而是绕过法庭,因为法庭已经把公开审判的规则先破坏了(不允许旁听,或者安排内部人员占据旁听座位),辩方没有发表观点的空间的时候,他就绕过法庭,直接向社会来进行发声。这通常会起到不错的效果,因为控方无法直接参战,他没办法像在法庭里那样来反驳律师在公共空间发表的观点。由于缺乏法庭和控方的约束和制衡,有些律师发表的言论就会出现片面和不客观的信息,从而激起整个审判系统的反感和恼怒,于是最高法院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判决之前不得在网络上发布案件信息,试图对所谓对“艺术派律师”釜底抽薪。这差不多就是艺术派的套路。

这条路被堵后,律师们重新回到法庭。然而司法环境每况愈下,控方依然没有战斗力,辩方只好针对审判者来战斗,直接针对审判者抗辩是死磕派律师的典型做法。整个法庭的对抗不是发生在控辩之间,而是审辩双方的冲突,矛头直接指向审判的组织者和主导者。我们刚才对人类司法的回顾已经知道,如果审判没有权威性和神圣性,那是相当危险的。而这正是当下中国司法制度最大的问题。死磕派律师的出现是不得而已的,但是他们的做法确实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破釜沉舟式的惨烈辩护:律师很可能让审判庭非常尴尬,进退失措,从而在个案中屈服而做出相对公正的裁决。但还是破坏了司法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价值,也就是裁判者的权威。裁判者的权威是司法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与前提,如果裁判者没有权威,终有一天法治将会崩溃,而这恰恰是更为可怕的后果。

总而言之,中国司法的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上帝的观念,没有永恒的观念,没有末后审判的观念,我们是一个没有敬畏感的民族,参与司法活动的任何一方都缺乏这样的信仰。

如果司法改革不是建立在一个上帝存在的绝对观念里,那么司法改革就不会有真实的和有价值的出路。我在费城的时候,大家在一起查经,分享自己是如何信主的见证。一位来自北京的姐妹,她说看见十诫就信了。今天我们知道,十诫与所有立法的不同在于,你要先建立一个与绝对观念上帝之间的关系,然后才能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立下规矩。今天,在美国的法学院,几乎每一个教授都不屑于将法律和信仰联系在一起,我在宾大做访问学者时,教授对我的信仰感到非常费解,因为他将自己曾经拥有并得到祝福的至宝轻看了。他们编织出一整套琐碎、庞杂的法学学科体系,然后沉浸在里面不能自拔。伯尔曼提及美国的危机时说,法律已经变成了一架机器,宗教成了个人的逃避。

这样,我们不能不想到圣经上说的,在后的将要在前。上帝在这个时代呼召我们成为基督徒,赋予我们特别的使命,在各方面都迅速败坏堕落的时代中,将我们分别出来归给祂。我们要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促进神人和好,等着最后的审判来临。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不要自怜,不要悲情,也不要惧怕。坦白说,今天这个时代受到最大逼迫的,并不是我们,而是天主教徒和那些异端,他们真的是面临着丧失生命的危险。我们本来还会被劳教,现在劳教也没了,所以我们不要怕。当然我们不要主动去冲撞这个体制,而是要在圣经教训的真理里顺服它。上帝将良知放在我们心里,以证明我们是有信仰的人,如果挑战这个底线,那我们就有责任起来,反抗、争辩,在世上做盐做光。

这是我们的十字架,也是神给我们的祝福。
愿上帝祝福中国!
愿上帝祝福我们!
谢谢大家!

本文转自公民说 作者 张培鸿,由「华尔街俱乐部」推荐,2014-09-13 。

来源:「华尔街俱乐部」微信公众号: wallstreet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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