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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控诉上海警察滥用法律、违法行政

时间:2008-08-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已于2008年7月2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W192921875CN)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勇华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编:200090,
电话:65431000。 

   申请人对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不服,提请复议。

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
2. 追究被申请人的错案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5日上午9:00左右,申请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以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案由传唤并抄家,扣留了4台电脑、5个U盘、6月4日编写的最新一期《督察简报》509本、《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1本。当日晚上10:00左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因你于2007年12月18日至今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且,收缴《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以下简称汇编)壹本。其他扣留物品予以退回。所谓的违法行为就是,编写与公开这本汇编。

   一、冯正虎违法,胡锦涛该当何罪

在这本汇编的序言里,申请人早就坦诚交代了公开汇编的目的:“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里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简表》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让法官的审判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审视与监督。”申请人将汇编赠送给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习近平等中央领导人、俞正声、韩正、刘云耕等地方领导人,还有中共杨浦区委书记陈吉安及常雄发等上海市民,并将汇编刊登在我主编的《护宪维权网》,供公众评判。这些做法是在具体落实胡锦涛的指示。现在上海市杨浦区警方认定申诉人的这些合法的公益行为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那么号召“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胡锦涛主席该当何罪呢?全国所有公开法院裁判案例的法律专业网站(包括法院的网站)及成千上万公开自己冤情的上访民众都是在“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吗?如果公开发表当地领导人不顺耳的批评都归属于“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那么警察就成了权贵的打手,可以肆无忌惮地消灭所有的舆论监督。

上海某些权贵可以动用警察捉一个冯正虎、十个冯正虎、甚至上百个冯正虎,把批评他们的人都送进牢中,他们可以听不到批评声,没有舆论监督可以为所欲为,但上海的官民矛盾会更激化,上海的司法不公正会更严重,其结果官逼民反,不再有批评声,而贵州瓮安事件、杨佳袭警事件就会屡屡发生。

7月11日上海《报刊文摘》头版转载的时评文章在分析贵州瓮安事件时用了官方的说法,“时下有些领导干部,对所管辖地方的矛盾、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是不了解、不是不清楚,可往往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他们总是指责反映诉求的群众不讲理,总是埋怨有意见的群众不通情,而较少检讨自身的不足。他们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时常带着一点蛮横,带着一点一意孤行,而较少考虑行政对象的接受程度和心理感受。他们虽然也知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句古语,可总以为权力在手里,即使群众有意见,有怨气也没什么大不了。对权力的错误理解使他们过于自信,殊不知此种自信最终带来的将是被动。”

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以及上海的领导干部也读一下这个时评,不遵守宪法法律、不服从胡锦涛主席的正确指示,一味使用警察、社保人员压制上访民众,滥用法律关押持不同政见者,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警察滥用“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条款仅在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出现,虽然“其他方法”没有明确指定是何种方法,但与前后上下所列出的方法有一定关联,属于同一类性质的危害方法。而且,本法第二条已明文规定这些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任何方法及其行为,公安机关都无权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正常理智的人一般不会误读,不会以为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其他方法”没有指明具体的方法,就可以随心所欲、指鹿为马。当然,某些有抓人权力的警察往往会忘乎所以、权令昏聩,利用法律条款的粗疏,钻法律条款的空隙,滥用法律,为非法传唤、拘捕公民找到所谓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在被传唤的审讯时,问承办人袁警官,“你说我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我实在不明白,我犯了什么法。我究竟以什么方法?”他支吾不清,“是你编写《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把这么多的案例都公开了。”我问他,“我编写、公开这本汇编违反什么法律?这是我的公民权利。”他回答不出,觉得我是没有违法。我继续问他,“我扰乱了什么公共秩序?”他根本就说不出,只是勉强地编出一句:“申诉人会拿着你这本汇编上访去。”我笑着回答他,“你把关系颠倒了,先有申诉上访的人才有我这本汇编,这本题目就是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这本汇编没有出来,他们已经上访了。”“我编的这本汇编根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它的出现后公共秩序依然如故。当然也带来一些麻烦,使个别的上海领导心情不舒服,他们不喜欢批评。但主要还是给我个人带来麻烦,遭到一连串的报复。”

我有道理,有法律的支持;袁警官没有道理,也没有法律的依据,但他有抓人的权力;其结果,我还是先去坐牢十天。

三、警察滥用职权、陷害公民的惯用手法

本案承办人袁警官是奉领导旨意,抓人封口,但还要装模作样地依照法律程序抓人,让不明真相的人还以为他们是依法行政。警察填写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规范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格式,在违法行为空格栏上填一个罪名,在证据证明空格栏上填写“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物证”几字,然后依据与其罪名相关量刑的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天。在五天与十天的拘留处罚里,挑一个大的处罚。而且,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当即向警方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请求,却遭到警方一口拒绝,其理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个回复是一句废话。警方不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怎么会处罚?但是,警方无权以这个理由,非法剥夺法律上赋予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

警察滥用职权、陷害公民的惯用手法就是先诬陷你违法,即先把你做的合法之事定性为非法之事,然后就讯问你怎样做这件事,还讯问其他人你怎么做,搜查你的家,扣留你的物品。你与其他人都会坦诚地告诉警察你所做的事,因为你们原本就是做一件合法的、公开的好事。但是,警察的笔录一完,就有“证人证言”,没收你的合法物品,就有了“物证”,一个冤假错案就这样轻而易举地制造完工。但是,这些错案仅是指鹿为马的低劣产品,没有官方强权的支撑,是几乎不可能成立。事实上,这些“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物证”仅证明你做这件事,而不能证明你做违法的事,或许还可能证明你在做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

我在被传唤的审讯时,与袁警官畅谈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对上海司法不公正的批评,审讯室摄像机记录了我的发言。但袁警官正式开始做笔录时,我回答很简单,“这本汇编是我主编的,常雄发手中的汇编及《督察简报》也是我赠送的,他要向司法监督部门及上海市人大代表寄送,并反映他的冤案。其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一概不回答。”袁警官问我,“这本汇编怎么编制的?送给谁?”我都不予回答。我还说,“我送给谁,你敢记吗?”我说出我已送的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等中央领导人、俞正声、韩正、刘云耕等上海领导人的姓名,警察却不敢记入笔录上。袁警官认为笔录太简单了,没法交差。我告诉他们,“不是我不愿谈这本汇编的编制过程,而是厌烦你的这种提问,因为我根本没有违法,今天你们传唤我的前提就是错误的。对一个学者来说,编一本书是很普通的一件事,我没有义务向你汇报我的书是如何编的。这本汇编是公开的,中央地方领导及司法监督部门都有,除了个别的上海领导不舒服,其他人都评价很好。我早在2月11日的民生访谈中已公开这本汇编的制作过程及其他详细的情况,你可以从这篇访谈文章里去抄。”袁警官的证据大概就是从民生访谈里抄来的吧。按理说,申请人还应该有自首的情节,应当从宽处理,但某些上海权贵不解恨,迫不及待地要重重处罚申请人。

   四、汇编的编辑与公开是公民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

在海内外民众及袁警官都已知晓的民生访谈中,申请人(以下简称冯)接受《民生观察网》刘飞跃先生(以下简称刘)专访时(2008年2月),就已经向公众坦白交待了这本汇编的前前后后。兹摘录与汇编相关的部分,提供司法监督部门领导及民众判断。

“刘:您好!冯先生,很高兴您能接受民生观察的采访,最近我们接触到您的一些文章,也注意到了您的一些维权活动,给我的感觉是很清新。我想首先从您刚刚公开的《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一集》谈起。您为什么要编这样一部不服上海法院裁判的案件集呢?

冯:去年11月我第一次亲身体会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上访,与数百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申诉上访者一起天天拥挤在简陋的接待室,听候接待的呼号声,很多人等了一周也没有被接待。我亲眼目睹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里的电子大屏幕上显示的上访人员名单中上海的上访人数排名第一。这么多人都陷入这个无穷的申诉上访怪圈,每次都填表,提交表格就犹如石沉大海,下次来继续填表,周而复始。我们都知道中国司法不公正,愤怒的申诉上访者在最高院的接待室越聚越多,但很少有人知道法官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为什么知错不纠,一切都是暗箱操作。要破解这个申诉上访怪圈,首先就要公开民众不服法院审判的终审案件。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里也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编《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让法官的审判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审视与监督。

刘:这次汇编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你们选择案件有什么样的标准?每个案件主要登记哪些内容呢?在收集案件时,那些枉法裁判受害者他们怎么看您的这项努力?第1集的编撰有些什么特点?

冯:这次汇编工作是我从北京回来,也就是11月下旬开始。我选择案件的标准是终审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案件。这些案件的终审裁判已结束,是否司法公正,是否是冤假错案,可以由公众来评判与监督,并促使司法监督部门监督法院纠错。

每个案件主要登记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案件标题、原告与被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名称、裁判时间及其案号、申诉理由、本案裁判的法官姓名,这些内容基本上反映了这个案件,欲知这个案件详情的新闻媒体、司法监督部门可以直接与申诉人联系,索取全部申诉资料。

在收集案件时,这些枉法裁判受害者积极支持我的这项工作。这项工作虽未公开告示,但上海的一些申诉上访者听到传闻,就纷纷复制《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简表》,填写后寄送我处或发送电子邮件,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一个月左右时间我就收到二百三十几张简表,我选择了189个案例。现在我还不断地收到上海市民填写的简表,他们期望我继续汇编第2集。

第1集的汇编有二个特点:1. 简洁明了,数字说明问题,1张表、1个项目不说明问题,但189张表、189个项目就可以说明问题;2. 公开了参与审判的每一个法官,让公众审视法官的司法是否公正,一个法官多次判错,而且知错不纠,公然违背法律,这个法官就必定受到公众质疑,他必须引咎辞职,甚至接受法纪处罚。

刘:案件编撰成集后你们将如何处理?这项活动大约要进行多久?对该活动的成果您有什么样的预期?

冯:这本汇编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打印成册的纸质版,另一个是pdf格式的电子版,在护宪维权网上可以下载。我自己花费了几千元印刷了上百册寄送中央及上海的政要、司法监督部门、一些著名的维权律师及其他相关人物,印费每册15元,主要是邮寄费比较贵。我公开原稿文件,放弃版权,所有需要的人都可以自己去打印社或印刷厂印刷成册寄送别人。上海的一些维权人士都是自己出资去印刷寄送,费用各自分担也就能承受,而且流传也很快,方方面面的人迟早都会拿到这本汇编。据说,现在还是供不应求。外地的一些维权人士也向上海的朋友索取,他们要参照这本汇编,编辑他们本地的汇编。

这项活动有开始,就没有结束。有第1集,就有第2集、第3集。我不编了,还有其他人会继续编下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如果哪一天没有司法不公正了,冤假错案能及时公正地纠正了,那么这本汇编就没有编辑的内容,这项活动也就可以结束了。

我没有什么预期,但这本小小的汇编一公开就有三个实实在在的效果:1. 司法不公正已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令人震撼的活生生的现实,189个鲜活案例足以唤醒公众的良知, 也撕去了所谓法治与和谐的遮羞布;2. 迫使当政者必须正视当地的司法不公正问题,公开上访申诉的民众肯定是整个人群中最小的一部分,但这一部分的呼声是最强烈的一部分,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分,直接决定一个地区的社会和谐;3. 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可以相互关注,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很快形成团队的力量,一致依法对抗贪官污吏的迫害,有力地揭露法官的徇私枉法、司法不作为,有效地争取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录的这部分对话已经详细讲述了申请人编辑与公开汇编的行为,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会认定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而是公民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

五、公民的言论自由、控告申诉权利受中国宪法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本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一再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且,认为公民监政的重要性,“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及其警察应该会识字,能读懂中国宪法及中共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他们应当牢记,言论自由、申诉权、监督权是中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他们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公民权利,同时也侵犯了本汇编中其他106位申诉人的公民权利。

汇编的189个不服上海法院裁决的案例都是终审结束的案件,其中还有几个司法不作为的案件。这些案件不是国家机密,而且当事人都自愿公开,求助于司法监督部门与公众舆论的监督。申请人与其他106位公民公开自己亲身经历的189个案例、批评上海司法不公正,这些方式是现行法律所容许的,也是我们在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汇编的公开犹如春天惊雷,令人震撼,但是它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是要求司法公正,给与上海权贵一个警示,给与上访民众一个希望,从街头对抗回归到司法途径,共同维护公正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公安部门及其警察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中国宪法的条款及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及其本案承办人警察也应该知道。申请人与本汇编的其他106位申诉人都是《信访条例》所定义的信访人,本汇编及其中的每一页《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简表》都是我们的申诉材料,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侵犯者必定受到法律追究。

从2008年2月12日上海市民常雄发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非法扣留10本汇编、692份《督察简报》(2008年1月15日 第9期),直至6月5日冯正虎被行政拘留的事件中,参与本案的两个行政机构同属杨浦区人民政府,但它们的执法态度截然不同,一个依法行政,一个违法行政。当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非法扣留常雄发先生的申诉材料后,把这些扣留的申诉材料转给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由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出具扣留单,企图将非法行政的责任转嫁于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明后,认为这些扣留物品是信访人的申诉材料,当事人根本不存在涉嫌经营非法出版物,所以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坚守法律,一再公开表示不愿处理,不会违法行政,如果公安局不愿收回扣留的资料,它就依法退回给当事人。两个行政部门僵持三个多月后,最终还是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将这些扣留资料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却知错不改,知法犯法,索性大开杀戒,一条黑道走到底,滥用职权,非法没收常雄发的全部申诉资料,继而迫害冯正虎。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及其本案承办人警察已违反《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以上是申请人的陈诉,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最高官员明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理应执政为民,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冯正虎

2008年7月23日上海仁和苑

附件

书证5份:
一、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沪公(扬)(五)行传字(2008)第192号)
二、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
三、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
四、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执行行政大队物品扣押单
五、《督察简报》(2008年1月15日第1期 总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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