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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4日(总12期):破解申诉上访怪圈的法律武器

时间:2008-08-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8年6月4日(第4期)总12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破解申诉上访怪圈的法律武器
 
冯正虎
 
   申诉上访的民众比当官的人更相信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他们遭受地方贪官污吏、奸商恶徒的欺压与掠夺,继而又遭受昏庸法官的司法迫害、截访人员的殴打绑架,但是他们始终没有“以暴抗暴”,仍然坚守法律,和平地走申诉上访之路,不断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倾诉,期望用他们的苦心与血汗来打动官僚的铁石心肠。但是,申诉上访之路已没有尽头,变成一个无穷的怪圈。申诉上访的民众每经历一圈增加了愤怒的情绪,减少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且,越来越多的民众卷进申诉上访的怪圈。国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无法填满信访的黑洞,无法缓解日益增长的官民冲突,此伏彼起的群体抗议事件很可能会引发一场革命,甚至是暴力革命。如何缓解社会危机,解开申诉上访怪圈的死结呢?这是申诉上访民众亟盼解决的问题,也是执政的中共中央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申诉上访的怪圈
 
   以官为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中,公民遭受权利侵犯的具体事由各自不同,有房屋、土地等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利、结社自由权利、信仰自由权利、舆论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著作权等等其他权利,但是遭受侵犯的经历都是大致相同的,最后全部陷入申诉上访的无穷怪圈。典型的现象如下:
 
   第1圈,遭受权贵或权力部门的侵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屈服于权贵的法官滥用司法权,一审错判、二审错判,或者裁定不立案、上诉后维持不立案,或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司法不作为。受害者经历了有法定期限规定的二审制的诉讼程序,但没有公正的审判结果。继而进入没有法定期限规定的申诉阶段:向本级法院提起申诉,会有回复,但是不受理再审通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也有回复,还是不受理再审通知。再提出申诉,法院就不理睬了。司法受害者就只好涌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的信访办,向当地或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控诉权贵的侵犯与法院的司法不公正。
 
   第2圈,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的信访办肯定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告知已转请法院处理。虽然回复格式千人一律,但上访者第1次收到党政、人大信访办的回复时都会感到无比幸福,还以为党政领导的关心,其实这是官样文书,多收几次就明白,这是废纸一张。这些信访办都是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归口管理”的规定转信而已,法院也司空见惯党政、人大部门的转信,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法院的信访办不顾信访人依据的法律与事实,而是以信访人在本院已用完申诉程序为理由拒绝回复,还认为信访人“不懂法”,就是没敢公开辱骂信访人为无理蛮缠的“刁民”而已。愤怒的司法受害者又继续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信访。
 
   第3圈,第4圈,—,第N圈,都在重复第2圈的过程。绝大部分信访人的冤假错案都无法得到纠错平反,被掠夺的财产也无归期,上海的一些冤民千次上访也没有打动铁石心肠的昏官。
 
   二、怪圈的始作俑者是法院
 
   法院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场所,也是消除冤假错案的场所。一个法院、法官办错案也是难免的,只要能保证司法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及时发现错案,公正纠错,法院依然能在公众中维持司法公正的形象与公信力。遗憾的是,现在的大大小小的地方法院已失去纠错功能。这些法官在奉命制造冤假错案时,司法是作为的,而且审判效率很高。但是,在纠正冤假错案时,就司法不作为了,法官一再推却查处冤假错案的责任。其做法既简单又霸道,再审法院坚持错误、维持原判,只要发出一张《驳回申诉通知书》,就可以轻易剥夺司法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从此以后,就开始玩弄司法程序,不再查处冤假错案的实体,千篇一律的回复格式:本院已驳回过,转来信不再处理。再以后,就索性不回复信访的,把申诉上访的司法受害者赶出法院,逼上街头,逼向党政、人大的信访部门。或许,当上级领导人批复时,还会敷衍应付一下,再慷慨给一封复函,其内容仍是千篇一律的。
 
   法院制造了冤假错案,又要逃避纠正冤假错案的责任,就使申诉上访的怪圈产生了。司法受害者与法官的争论也成了鸡与鸭的对话:司法受害者认为案件实体的司法不公正,要求依法再审;法官不顾案件实体是否公正,仅认为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本院已将该案再审请求驳回,诉讼程序走完,就无法受理了,也就是本院只受理一次申诉,不管公正是否。当司法受害者在法院走投无路时,只好求助政治的解决方式,请求党政、人大领导干预法院的司法不公正。但是,党政、人大领导部门的信访办无权干预司法,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申诉上访的司法受害者推回法院。法院的信访办又依据诉讼程序法,又将申诉上访的司法受害者推出法院。司法受害者被两方推来推去,疲于奔命,一圈又一圈走下去。司法受害者、司法监督部门与法院在申诉上访怪圈中构成三角关系。在三者中,法院是强势,法官是法律专家,他解释与运用法律的技能与权力大于司法受害者与司法监督部门。面对法官的司法不作为,司法受害者与司法监督部门都是无可奈何的,任凭申诉上访的怪圈无穷地旋转下去,只有法官拥有这个无穷怪圈的终止权。
 
   三、院长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的现实社会里,法院是独立的,但法官不是独立的,法官听命于法院院长。院长是法院的老子,文明地说,是法人代表,他对法院的行为负全责,而且有责任纠正冤假错案,接受司法受害者的信访,指定法官受理冤假错案的再审。法律已授予院长的这项权力,相应地,这也是院长对民众的一项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述法律条款打开了申诉上访怪圈的死结,把终止怪圈的权力与责任落实到一个具体的责任人身上。也就是,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司法受害人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纠错的司法救济程序之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权要求本法院纠错。
 
   各级法院院长日理万机,他们怎么在堆积如山的案件中发现有几个冤假错案呢?由谁来提醒他?由他的领导、部下,还有新闻媒体,司法监督部门,当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还是直接倾听司法受害者的呼声。法院的信访接待室不再是只受理司法受害者向法院提出的再审请求,而且更多的是转达司法受害的民众直接向院长的信访,向院长提出的再审请求。
 
   法律没有规定向院长申诉信访的期限、次数、级别,也就是只要司法受害者不服法院裁决,认定是冤假错案的,就可以直接向受到司法伤害的法院院长申诉信访,院长作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遵守国家信访条例,按规定期限回复,认真接待上访民众。
 
   四、民众应当直接信访院长
 
   一个强盗抢劫了别人的财物,被害人与其论理要求归还,强盗反而会认为这位被害人无理蛮缠,应该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就是强盗的逻辑,强盗社会盛行的风气。但是,现在的中国民众已不接受这个强盗逻辑,他们不服,宁肯鱼死网破,也要申诉上访到底。法院逃避纠错的责任,一再企图对司法受害者关闭司法救济的司法途径,但是上述三条法律为所有司法受害者敞开法院的大门。
 
   所有的司法受害者都可以直接向法院院长申诉上访,申诉状的对象不是某某法院,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长,不是通过法院立案庭向法院提起申诉,而是向法院院长本人直接寄送或走访,就像向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等领导人提出申诉一样,要求院长“发现”法官裁决的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只要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法院都可以成为申诉上访的对象,不论一审、二审法院,还是再审法院的院长都应当倾听司法受害者的呼声,而且向院长申诉没有期限、次数、级别的限制规定。
 
   法官滥用法律,剥夺公民的诉权,利用司法程序,限制冤假错案的再审;公民活用法律,夺回自己的诉权,盯住院长不放,迫使法官依法再审。领导问责制,法院的责任就是院长的责任。法院比行政部门有特权,民众不可追究法院的责任,但可以依法追究法官,尤其是院长的责任。院长不履行纠错的责任、不督促法官遵守法律、秉公司法,民众就可以依法去法院、去人大请愿示威,联名弹劾院长,赶他下台。在今年的第十三届上海市人大代表会议前,就有数百市民联名弹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滕一龙,追究他对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责任,要求他下台。
 
   五、国家领导机关追问院长责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的答记者问时说:司法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需要保持司法的独立。这是完全正确的法治观念。但是,我们必须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上,保持司法的独立。现在,以中共地区政法委为领导核心的地区司法独立,分割国家法制的统一,使各地各级法院成为大小独立王国,有权力没有责任不受制约,只听命于地区的最高长官,成了地方权贵的帮凶,批量制造冤假错案,致使司法不公正,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
 
   而且,《信访条例》仅是制约行政部门的法规,对中国的各级法院是没有制约力的。上海的某些基层法院院长比温总理还要牛,可以公然蔑视《信访条例》,不回复司法受害者的信访,连党政、人大、检察院等司法监督部门要求法院处理的信函也不屑一顾,一律不作回复。保持司法的独立,却成了法院司法不公正、司法不作为可以不受监督、不受制约、不受处罚的借口。法官及院长利用法院不可诉的特性,可以躲在法院里徇私枉法、司法不公正、不作为,他们的行为都可以不追究责任吗?司法受害者、司法监督部门只好无可奈何吗?
 
   要改变司法不公正的现状,首先要实行法院院长问责制,法院司法不公正,必须追问院长的责任,甚至弹劾院长,要求他引咎辞职。院长要负责,他就会自觉地接受公众与司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勤奋地去“发现”冤假错案,督促法官纠错,保证司法公正。而且,党政、人大、检察院等司法监督部门也要改变做法,转信也要符合法律程序,收信及请求处理的对象不再是没有人负责的法院单位,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长或某某法官,必须落实到具体部门的具体人,才可以实行有效的监督,制止法院的司法不作为,终止申诉上访的怪圈,切实解除上访民众的苦难与冤屈,达成和谐。
 
 
2008年6月4日上海仁和苑
 
 
附录:
 
   冯正虎直接信访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应勇、上海市二中院院长王信芳的案例。
 
 
冯正虎致函应勇:司法受害者应当直接向法院院长申诉上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先生:
 
     您好。
 
    我是七年来间不断地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上海市民。2008年2月28日,我已向您这位新上任的上海大法官寄送《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不知您是否收阅?4月3日我向859位上海市人大代表致函,您是上海市人大代表,应该也能收阅此信。如果您未收到上述资料,请通知我,可以补寄。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直接责任理所当然要由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负责,虽然他也有苦衷,谁提拔他这位从未经过法学教育的工厂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出任中国的大法官、上海的最高法院院长,这个搞笑的人事任命是与上海市民开了一个国际玩笑,也恶搞了中国法官的声誉,使这个糊涂院长创造了上海法院史上最高纪录的冤假错案。现在,他下台了,但这笔旧债还欠着,依法由您代他偿还。您上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已近三个月,应该对上海的司法现状有所了解,或许也听到上海司法受害者的呼声。上海市民期盼您新官上任三把火,纠正冤假错案、树立法院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
 
   我由于参与公民维权运动,知道上海法院的冤假错案许许多多。但是,我最清楚的还是我自己亲身经历的冤假错案,所以先从本人的冤案说起。我相信,您不会与滕一龙一样昏庸,只认识官、不知道法,无赖到底、死活不吭声。您作为大法官应当有明辨是非的判断力与坚守法律的执著精神,理应做到“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我向您汇报的第1个案例: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因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销售226本由出版社出版的自己作品被错判有罪。
 
    这个冤案发生于7年前,是黄菊、陈良宇当政时期的行政、司法部门犯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人权益的罪过。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辑了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政府机关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并使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2000年11月13日,我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40万元。
这个举世闻名的上海冤案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期本刊记者杨建民的专栏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中作了详细的论述,文章的结尾写道:“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时隔七年,今天国内的普通的老百姓、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所有与本案平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包括上海法院的一些院长、高级法官)闻之本案都会感到震惊,不可思议,上海居然还会发生如此荒唐的冤案。上海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已多次就本案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质询。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拒绝立案再审。
 
   今天真相大白,法院为什么仍然坚持错判,一再剥夺申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这个道理您也清楚。本冤案的形成过程中公安局有错、检察院有错、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错,但是承担错判的责任只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它是本案的终审法院。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于错判受害者的利益。这就是本案申诉人申请再审极其艰难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已成为一个利益相关集团,吴志明等少数几个上海市领导人不愿意本案能得到公正的再审。但是,我与所有的司法的受害者一样,不会屈服迫害,誓死坚守法律,永不放弃对迫害者的追究,直至迫害者纠错赔偿。所以,迫害者与反迫害者的对峙也将一直持续下去。
 
   尽管我与所有的司法受害者都受到法官的伤害,而且上海法院已成了不讲道理的地方、上海权贵的私器,但是我依然信任中国法律,也希望所有的司法受害者应当信任中国法律,尊重法官,我们憎恨的是依仗权势、背弃法律、徇私枉法的法官,这些人已玷污了法官职业的神圣与尊严,是法官的败类,理应被清除,赶下台。中国人民要求司法公正的抗议力量与现行的法律已经决定中国法院不会始终成为一小撮权贵把持的私器,因此尽管现在这些法官对我们关闭法院的大门,但我们会坚持不懈地站在法院门口,依法用力打开门,把它变成一个讲道理的地方。我曾在狱中的申诉状上写道:“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我相信,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我请您奉劝一些法官不要玩小聪明忽悠司法受害者与司法监督部门,使申诉成为一个无止境的怪圈,到头来物极必反。中国的司法没有独立,但每个地区的法院确实都是一个独立王国,听命于地区的最高长官。因此,法官不坚守法律,司法监督就无济于事,法官都成为一些精明的生意人,乐意帮权贵者算计如何以法律的名义害人,还会故意以司法程序的小错误去换取实体审判的大错误,司法程序的正当理由也会成为逃避纠正冤假错案的再审依据。您身为院长也一定熟悉法官们玩的把戏。如果是事实清楚、可以依法胜诉的行政案件,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即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二审法院还是裁定不受理、再审法院不予受理再审通知;如果需要制造或包庇冤假错案,也只要坚持错误到底,即一审法院错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定、再审法院不予受理再审通知。当事人向党政领导人、人大、检察院等司法监督机关申诉,他们按信访条例及时转信到法院,法院收到后没有地方再转就搁置文件柜不予回复。接着,当事人再来一个轮回,永无止境。每到司法监督部门,他们都说,按规定应当法院查处。但是每到法院,法官说当事人已在本法院申诉过一次,诉讼程序走完,即使当事人不服也只好再向上述部门或去北京申诉。司法受害人与所有的司法监督机关都希望法院查处自己的错误,但法院却利用司法程序轻易地推却自己的查处责任,让司法监督部门与司法受害人彼此对立起来,自己坐山观虎斗。的确,法官比其他行政官员精明,有运用法律的特权、易于用法律名义与司法程序谋取私利,他们是这场申诉怪圈的作俑者。
 
  法院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场所,也是消除冤假错案的场所。法官不应当推却查处冤假错案的责任,而应当真心实意地去依法纠错,获得司法受害者的谅解,化解矛盾的冲突。忽悠人的伎俩骗人一时,而不能使用一世。在这个申诉上访的怪圈中,司法受害者经历一轮又一轮的申诉上访后都被妖魔化了,成了无理蛮缠的“刁民”,因为法院规定当事人只有一次的申诉权利,而当事人受到冤枉后肯定不会息诉,必定一次又一次的申诉上访。在司法不公正的体制里,不要说再审的诉权,就是一审、二审的诉权也是很容易被法官随意剥夺的,根本就不存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一个强盗抢劫了别人的财物,被害人与其论理要求归还,强盗反而会认为这位被害人无理蛮缠,应该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就是强盗的逻辑,强盗社会盛行的风气。
 
   您说我们现在是处于一个强盗社会,还是一个有法制的社会呢?我认为,即使上海是一个以强凌弱的强盗社会,这也渐渐成为过去,上海市民越来越有力量来改变这个社会,不容许这个强盗逻辑继续存在下去。幸好上海的法官只有运用法律的权力,还没有立法权,无法修改对他们不利的法律,正好有一条法律为所有司法受害者敞开法院的大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都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就是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司法受害人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纠错的司法救济程序之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权要求法院纠错。那么,各级法院院长日理万机,他们怎么在堆积如山的案件中发现有几个冤假错案呢?由谁来提醒他?由他的领导、部下,还有新闻媒体,当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倾听司法受害人的呼声。所以,所有的司法受害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院长申诉上访,申诉状的对象不是某某法院,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长,不是通过法院立案庭或信访接待室向法院提起申诉,而是向法院院长本人直接寄送或上访,就像向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等领导人提出申诉一样,要求院长发现法官裁判的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只要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法院都可以成为申诉上访的对象,不论一审、二审法院,还是再审法院的院长都应当倾听司法受害者的呼声,而且向院长申诉没有期限、次数、级别的限制规定,只要司法受害者认定是冤假错案,就可以去法院找院长申诉,院长作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遵守国家信访条例,按规定期限回复,认真接待上访民众。法官滥用法律,剥夺公民的诉权,利用司法程序,限制冤假错案的再审;公民活用法律,夺回自己的诉权,盯住院长不放,迫使法官依法再审。
 
   您是新任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建上海司法公正的重任。我曾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一书的序中,向我过去的好友曹建明先生提议,“如果今春全国人大上你荣升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后,一定要给上海的法官补上法治教育课,提高上海法官的法治精神,树立法官对法律的敬畏感,让上海法院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现在,他已移位于中国的首席大检察官,要从法院的外部来监督法官,这个提议就转呈于您。我相信,您是新官上任,理应能给上海的法院带来一点新气象。上海市民正在拭目以待。
 
   今天就汇报一个案件,提一些看法。今后我会逐个汇报,先从我的典型案例说起,由您评判。希望您的秘书将我的信及资料转交给您本人,使您体察民情、兼顾官民、情法通融,这样您就不会变得昏庸。而且,我给您的信都将公开,因为我们不是私人往来,我与您这位大法官是站在不同的位置上共同讨论与改进上海的司法问题。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
                               冯正虎
 
2008年4月27日上海仁和苑
 
 
注:本信函已于2008年4月27日用特快专递邮寄应勇院长办公室(EMS编号:EU487311265CN)
 
附件:
1. 冯正虎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的申诉状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月刊登的记者杨建民专题报告《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该文已转载于:
 
 
 
冯正虎致函王信芳:尊重法律,支付非正义的罚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信芳院长:
 
      您好。
 
   获悉您上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故将这封给院长的信寄发给您。我是在贵院遭遇司法不公正伤害的上海市民,但贵院不是本案的终审法院,所以我一直未向本院提起申诉,也没有向院长信访。3月20日贵院执行庭法官向我送达一份7年前冤案罚金的执行通知书,才提醒了我,应该向您本人提起申诉,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您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就是有提起再审的权力。
 
   或许,这次执行庭法官送达7年前案件的执行通知,是贵院领导的发现与指示。在程序上,一起7年前的刑事案件罚金至今未执行,而刑事案件的罚金在法律上没有期限规定,现在院长“发现”并指示执行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份匆匆出台的《执行通知》在司法程序上还是有问题的。《执行通知》签发日2008年3月20日,当晚7:00左右送达,而通知上规定,“责令你在2008年3月20日前缴纳上述罚金。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实际上,我是收到一张根本无法正常履行通知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不要说执行通知送达之时,法院已关门下班了。即使执行通知签发之时,已经不是3月20日前的时间,被告人就成了“逾期不履行”的违规者,可以任凭法院的强制处罚。这份司法文书理应收回,重新签发。
 
   我在送达通知书上拒绝签字,因为我对这起司法不公正的裁判从来不予认可。但是,我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尊重的。三年的炼狱中,我信任法律,即使遭受残酷的虐待,也不屈服,始终坚持无罪申诉,但我尊重法律,从来不抗拒刑罚,遵守监规,忍受人身自由罚的折磨,微笑地坐牢。现在我又一次面对贵院的司法不公正,也是同样的态度。我知道这张《执行通知》是本冤案司法不公正的继续,但既然符合法律程序,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决定,我也不会去抗拒,会再一次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虽然我很贫困,但我还是愿意尽自己的能力支付非正义的罚金,我自己每月最少扣除一百元以上的生活费用于支付非正义的罚金,而且同情我遭遇的人大代表、其他民众也愿意募捐借款,帮助我对法律的尊重,同时也表达了大家对法律的信任,法律的审判最终是公正的,非正义的罚金最后必定会归还。但是,现在主办执行的法官却回避被执行人,法院至今也不愿给我法院的账号,3月20日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我开始几乎天天、后来是隔天给执行庭打电话(021-56621567)找主办人张法官、方法官,一直被告知他们出差或不在办公室,甚至无人接电话,我也亲自去贵院二次,接待室的法官也很无奈,不肯告诉贵院的账号,致使我一直无法执行贵院的通知。现在常说“法院执行难”,没有想到我要求被执行也如此艰难。既然贵院送达了执行通知,就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请法官不要嫌弃我穷,钱少也是钱,法律上没有规定刑事罚金的执行期限,但也没有规定钱少不能交纳,一元、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上亿元的罚金交纳都是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与服从。
 
   贵院传送执行通知的法官是没有错的,他们仅是按司法程序执行任务。所以,我开门欢迎,握手告辞。问题在于,贵院下达指示的领导是否质疑过,为什么法院从判决书下达至今已7年多从未告知罚金的执行?这个案件的实体审判是否有错?院长应当进一步发现下去,如果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再审纠错,而不应当利用司法程序的合理性继续犯错,司法程序仅是实体审判的形式,实体错误了,形式最合理也是错的。
 
   综上所述,我向您本人直接提出三个请求:
 
   1. 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发现”这个冤案,提交贵院审判委员会处理,撤销(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冯正虎无罪。
 
   2. 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3月20日签发的《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刑字第44号),因为这是一份根本无法正常履行通知义务的无效执行通知书,还没有履行就已过了履行期限。
 
   3. 我愿意每月支付100元人民币以上的钱款,直至本案平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案被告履行支付本案的非正义罚金,应当在一周内向本案被告提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如果贵院不提交账号,应当视为贵院已放弃对本案被告的罚金执行。
 
      以上请求,请依法评判,并回复。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
                         7nbsp;          冯正虎4/FONT>
 
 
 
注:本信函已于2008年5月3日用特快专递邮寄王信芳院长办公室(EMS编号:EU487311305CN)
 
附件:
  1.  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的申诉状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月刊登的记者杨建民专题报告《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襇》。该文已转载于:
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q/fangyuan/200412/20041231110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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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上海市市长韩正、全国政协上海市委主席冯国勤、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相关部门及人士。
 

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办公室、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家信访局、相关中央部门及人士。

(印150份)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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