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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谢长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09-09-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关于谢长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谢长发的委托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谢长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我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谢长发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谢长发,认真审阅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诉[2008]第172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谢长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谢长发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长发出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不满,为实现多党制,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现有社会制度,颠覆国家政权,1998年,与邹佩夫、刘力平、周大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之后,被告人谢长发一直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开展活动。为达到通过组建中国民主党,有组织地逐步实现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被告人谢长发做了精心的理论和人员方面的准备。在理论准备方面:2005年,被告人谢长发撰写完成了《中国民主党宣言》,……。在人员准备方面:为笼络人心,发展成员,聚合力量,从2002年开始,被告人谢长发经常组织我市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非法聚会,……。经过多年的精心准备,2008年6月8日至12日,被告人谢长发邀约原中国民主党甘肃成员岳天祥、王凤山(另案处理)及贵州成员陈西来长沙市,并召集本市的其他有关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泰成大厦405房聚会,秘密策划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并商讨相关事宜。……” 

   经过庭审质证,辩护人认为,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是:一是谢长发的言行,到底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为,还是一种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二是《起诉书》指控谢长发的言行,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现分述如下:

   一、谢长发的言行,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为,而不是一种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1、《起诉书》指控:1998年,谢长发与邹佩夫、刘力平、周大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

   根据谢长发2008年6月25日的《讯问笔录》(第4页)和他的当庭供述,谢长发与邹佩夫、刘力平、周大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曾向湖南省民政厅申请登记,但湖南省民政厅一直没有批准。

   辩护人认为:

   (1)谢长发作为公民向湖南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完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至于湖南省民政厅是否批准,则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但谢长发的这种行为本身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更谈不上构成犯罪。

   (2)谢长发向湖南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行使的是结社自由的权利,其目的是想通过合法途径组建政党,这种行为完全合宪。

   2、《起诉书》指控:自1998年之后,谢长发一直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开展活动。

   辩护人认为:

   (1)如果谢长发是中国民主党,那么,他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中国民主党必须已经成立,要有中国民主党组织的存在;第二、他要履行组织手续,解决民主党党员资格的问题。但是,湖南省民政厅对登记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的申请都没批准,自然谈不上中国民主党组织的存在,更谈不上谢长发具有中国民主党党员资格的问题。因此,谢长发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开展活动,充其量可以说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和颠覆国家政权是两回事。

   (2)退一步说,即便谢长发确实是中国民主党党员,他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开展活动,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他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进行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3、《起诉书》指控:谢长发撰写完成了《中国民主党宣言》、《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反动谬论》、《民主问题问答》、《昭告海内外同胞书》、《中国民主党党歌》、《中国民主党章程》,并将上述文章向卿昭、邹佩夫、刘建安、余志坚等人广为传播。

   辩护人认为:

   首先,谢长发所撰写的上述文章,仅是其本人的个人价值判断,是一种停留在意识层面的思想认识,并不包含有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动。从常识上来看,这些文章的内容只能用来证明作者的思想观点,而不能作为从事颠覆活动的证据,因为批判性的言论是永远颠覆不了国家政权的。而且,这些文章的某些内容虽然对我国现行政权和制度进行了抨击,但这充其量只能表达作者有改变现有政权性质的一般期望,而不能说这些文章的意图就是“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谢长发所撰写的上述文章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

   其次,谢长发所撰写的上述文章,是从谢长发家中搜查提取的,从来没有对外公开发表过。尽管谢长发将这些文章给卿昭、邹佩夫、刘建安、余志坚等人浏览过,但由于浏览的人是特定的,因此,谢长发所撰写的这些文章,自然谈不上公开发表,更谈不上广为传播。

   4、《起诉书》指控:从2002年开始,被告人谢长发经常组织我市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非法聚会、到北京、上海等省市进行各省串联、对生活困难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进行资助、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并要他人广为联络成员以发展、壮大该组织。

   辩护人认为:

   (1)谢长发和所谓的“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聚会,到北京、上海等省市进行所谓的“串联”,这是一种正常的人际交流,目的并不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如果仅仅因为这些人是“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而不允许他们交往,那么,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集会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

   (2)谢长发对所谓的生活困难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进行资助,这是一种正常的人道主义帮助,而不是资助他们去颠覆国家政权。如果说这种资助就构成颠覆国家政权,那么,我国政府还为生活困难的公民(含这些所谓的“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是否也意味着我国政府也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显然,《起诉书》的这一指控是荒谬的。

   (3)至于《起诉书》指控谢长发“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并要他人广为联络成员以发展、壮大该组织,从现有证据来看,中国目前是否已经成立有民主党这样一个组织,尚无法证明。退一步说,即便已经成立有中国民主党,谢长发也只是“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而不是“鼓动”他人去颠覆国家政权。

   5、《起诉书》指控:2008年6月8日至12日,谢长发邀约原中国民主党甘肃成员岳天祥、王凤山(另案处理)及贵州成员陈西来长沙市,并召集本市的其他有关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泰成大厦405房聚会,秘密策划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并商讨相关事宜。谢长发率先提出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的设想和分四步走的策略,并得到了王凤山、岳天祥的积极响应,从而实现了谢长发设想的第一步。

   辩护人认为:

   (1)谢长发虽然就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提出了一个笼统的设想,但是,他并没有就如何颠覆国家政权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更没有下一步的具体颠覆行动。

   (2)谢长发在提出上述设想的同时,认为我国还没有开放党禁,因而现在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的条件还不成熟,至于具体召开时间,仍然无法确定。

   二、从犯罪构成来看,谢长发的言行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谢长发主观上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起诉书指控谢长发的言行,只能证明谢长发有希望组建“中国民主党”和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的意愿,但不能证明谢长发有采取行动推翻现行政权、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这两者之间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二)谢长发客观上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犯罪分子用暴力手段推翻人民政府、夺取国家政权,或者窃取国家部分领导权后,实行和平演变策略,使国家政权蜕化变质,成为反动阶级对人民专政的工具。

   从谢长发的言行来看,虽然他希望我国的政权性质发生变化,但并没有采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去促进、完成这种变化,即没有进入“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这个阶段。

   公诉人当庭称:谢长发撰写《民主问题问答》、《中国民主党党歌》等文章、经常与外省市“中国民主党”成员和“民运分子”进行联络,并就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进行密谋策划等等,就是一种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将谢长发的上述言行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谢长发的上述言行,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是一种合宪行为。退一步说,既便谢长发组建了“中国民主党”并召开了“中国民主党一大”,但如果没有下一步的具体颠覆行动,是无论如何也推翻不了国家政权的,因此,不能将谢长发的上述言行就认定是颠覆国家政权。

   三、本案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1、长沙市公安局违法阻止律师会见谢长发

   2008年9月3日,辩护人向长沙市公安局提出要求会见谢长发的申请,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律师手续,10月7日,辩护人又亲自到长沙市公安局,再次提出要求会见谢长发的申请。但是,长沙市公安局在接到辩护人的申请后,却以“案件涉密需要上级批准”为由,口头拒绝律师会见,这严重违反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湘司发【2007】17号《湖南省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其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更何况本案最终公开审理,说明本案根本不涉及“国家秘密”。

   2、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将本案指控的全部证据移送法院 

   本案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送列入长检刑诉证据【2008】172号《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全部证人证言,从而没有给辩护人质证的准备时间,严重侵犯了谢长发依法享有的充分获得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谢长发有批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有希望现行政权发生变化的想法,有试图通过合法途径组建“中国民主党”和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的意图,但这些言行,充其量只能说明他不认同四项基本原则,不认同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权架构,是一个持不同政见的“政治异议者”,而不是“政权颠覆者”。在一个现代化的、多元化的社会里,这种政治异议应该受到国家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鉴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谢长发无罪。
     
    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马纲权 律师 

     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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